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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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2001-04-09

教基[2001]6号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和教师的教学方式,教育部在《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中增设了包括研究性学习在内的综合实践活动。为促进参加普通高中课程试验的省、市有效地推进研究性学习的开展,我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参照实施。


  一、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研究性学习是《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中的重要内容,是全体普通高中学生的必修课。它对于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促进教师教学方式的变化、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地必须予以充分重视。使用《全日制普通高中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做好研究性学习的学习讨论和组织管理等工作,根据《实施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遵循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提出本省推动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学校开展研究性学习的实施方案。可首先从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开始,选择有代表性的学校进行试点,组织专家和教研人员做好对试点学校的指导工作,以点带面,推动研究性学习的深化。同时要关注有困难的地区和学校,研究其所面临的问题并帮助解决。2001年秋季仍执行现行普通高中课程计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调整现行课程计划,参照《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和《实施指南》的要求,鼓励学校创造条件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

  二、做好研究性学习的培训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研人员、校长和教务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在高中开展研究性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把握高中研究性学习的特点和目标,正确理解研究性学习的有关内容、实施过程以及评价要求,加强对研究性学习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为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创造有利条件。教师是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和指导者。各地必须充分重视对教师的培训,使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科学素养和专业水平,树立正确的教学观念,激发学生主动探索、研究实际问题的兴趣,为学生潜能的发挥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营造支持、鼓励与开放的环境,促进学生的发展。

  三、因地制宜地开发和利用教育资源。研究性学习是学生在比较广泛教育资源的背景下所开展自主的、开放的、探究式的学习活动。学校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学校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网络以及具有专长的教师等校内现有教育资源。同时,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开发和利用当地教育资源,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专业技术部门(包括农村实用技术研究与推广部门)的人力资源和研究资源,为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创造条件。

  四、对研究性学习的评价要强调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和评价方法、手段的多样性,特别关注学生参与研究性学习活动的过程,注重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获得的直接体验,把对学生的评价与对学生的指导紧密结合起来。要通过评价鼓励学生发挥自己的个性特长,施展才能,学会尊重和欣赏他人,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五、开展研究性学习要求学生必须走出课堂、走出校门,积极地开展社会调查研究和实践活动。学校必须加强组织和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社会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共同负责学生在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中的安全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六、在普通高中开展研究性学习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各地和学校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造性地组织、指导研究性学习的开展,丰富完善研究性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希望各地将对《实施指南》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到我部基础教育司。

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实施指南(试行)


  研究性学习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从自然、社会和生活中选择和确定专题进行研究,并在研究过程中主动地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学习活动。研究性学习与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劳动技术教育共同构成“综合实践活动”,作为必修课程列入《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为帮助学校有效地实施研究性学习,落实课程计划中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指南。

  一、设置研究性学习的目的

  实施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关键是改变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设置研究性学习的目的在于改变学生以单纯地接受教师传授知识为主的学习方式,为学生构建开放的学习环境,提供多渠道获取知识、并将学到的知识加以综合应用于实践的机会,促进他们形成积极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策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生学习方式的改变,要求教师的教育观念和教学行为也必须发生转变。在研究性学习中,教师将成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组织者和指导者。教师在参与指导研究性学习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地吸纳新知识,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并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

  当前,受传统学科教学目标、内容、时间和教学方式的局限,在学科教学中普遍地实施研究性学习尚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将研究性学习作为一项特别设立的教学活动作为必修课纳入《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将会逐步推进研究性学习的开展,并从制度上保障这一活动的深化,满足学生在开放性的现实情境中主动探索研究、获得亲身体验、培养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需要。

  二、研究性学习的目标

  研究性学习强调对所学知识、技能的实际运用,注重学习的过程和学生的实践与体验。因此,需要注重以下几项具体目标:

  1、获得亲身参与研究探索的体验

  研究性学习强调学生通过自主参与类似于科学研究的学习活动,获得亲身体验,逐步形成善于质疑、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努力求知的积极态度,产生积极情感,激发他们探索、创新的欲望。

  2、培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研究性学习通常围绕一个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展开。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引导和鼓励学生自主地发现和提出问题,设计解决问题的方案,收集和分析资料,调查研究,得出结论并进行成果交流活动,引导学生应用已有的知识与经验,学习和掌握一些科学的研究方法,培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培养收集、分析和利用信息的能力

  研究性学习是一个开放的学习过程。在学习中,培养学生围绕研究主题主动收集、加工处理和利用信息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通过研究性学习,要帮助学生学会利用多种有效手段、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信息,学会整理与归纳信息,学会判断和识别信息的价值,并恰当的利用信息,以培养收集、分析和利用信息的能力。

  4、学会分享与合作

  合作的意识和能力,是现代人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研究性学习的开展将努力创设有利于人际沟通与合作的教育环境,使学生学会交流和分享研究的信息、创意及成果,发展乐于合作的团队精神。

  5、培养科学态度和科学道德

  在研究性学习的过程中,学生要认真、踏实的探究,实事求是地获得结论,尊重他人想法和成果,养成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不断追求的进取精神,磨练不怕吃苦、勇于克服困难的意志品质。

  6、培养对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在研究性学习的过程中,通过社会实践和调查研究,学生要深入了解科学对于自然、社会与人类的意义与价值,学会关心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学会关注人类与环境和谐发展,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
 
  三、研究性学习的特点

  研究性学习具有开放性、探究性和实践性的特点,是师生共同探索新知的学习过程,是师生围绕着解决问题共同完成研究内容的确定、方法的选择以及为解决问题相互合作和交流的过程。

  (一)开放性。研究性学习的内容不是特定的知识体系,而是来源于学生的学习生活和社会生活,立足于研究、解决学生关注的一些社会问题或其他问题,涉及的范围很广泛。它可能是某学科的,也可能是多学科综合、交叉的;可能偏重于实践方面,也可能偏重于理论研究方面。

  在同一主题下,由于个人兴趣、经验和研究活动的需要不同,研究视角的确定、研究目标的定位、切入口的选择、研究过程的设计、研究方法、手段的运用以及结果的表达等可以各不相同,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为学习者、指导者发挥个性特长和才能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而形成一个开放的学习过程。

  (二)探究性。在研究性学习过程中,学习的内容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主确定的研究课题;学习的方式不是被动地记忆、理解教师传授的知识,而是敏锐地发现问题,主动地提出问题,积极地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探求结论的自主学习的过程。因此,研究性学习的课题,不宜由教师指定某个材料让学生理解、记忆,而应引导、归纳、呈现一些需要学习、探究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由展示一个案例、介绍某些背景或创设一种情景引出,也可以直接提出;可以由教师提出,也可以引导学生自己发现和提出。要鼓励学生自主探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并自己得出结论。

  (三)实践性。研究性学习强调理论与社会、科学和生活实际的联系,特别关注环境问题、现代科技对当代生活的影响以及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要引导学生关注现实生活,亲身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同时研究性学习的设计与实施应为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条件和可能。

  四、研究性学习内容的选择和设计

  (一)因地制宜,发掘资源。选择研究性学习的内容,要注意把对文献资料的利用和对现实生活中“活”资料的利用结合起来。要引导学生充分关注当地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以及现实的生产、生活,关注其赖以生存与发展的乡土和自己的生活环境,从中发现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把学生身边的事作为研究性学习的内容,有助于提高各地学校开展研究性学习的可行性,有利于培养爱家乡、爱祖国的情感以及社会责任感,有利于学生在研究性学习活动中保持较强的探索动机和创造欲望。

  (二)重视资料积累,提供共享机会。学习内容的开放性为学生的主动探究、自主参与和师生合作探求新知识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师生在研究性学习中所获取的信息、采用的方法策略、得到的体验和取得的成果,对于本人和他人,对于以后的各届学生,都具有宝贵的启示、借鉴作用。将这些资料积累起来,成为广大师生共享并能加以利用的学习资源,是学校进行研究性学习课程建设的重要途径。

  (三)适应差异,发挥优势。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和不同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在内容和方法上是有层次差异和类型区别的,因而在学习目标的确定上可以各有侧重,在内容选择上可以各有特点。学校应根据自身的传统优势和校内外教育资源的状况,形成有地区和学校特点的研究性学习内容,同时为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具体条件,自主选择研究课题留有足够的余地。另外,教师要在日常的各科教学中,结合教学内容,注重引导学生通过主动探究,解决一些开放性的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研究性学习的价值与性质,对于提高学科教学水平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五、研究性学习的实施

  在开展研究性学习的过程中,教师和学生的角色都具有新的特点,教育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以及师生互动的形式都要发生较大变化。

  (一)研究性学习的实施类型

  1、依据研究内容的不同,研究性学习的实施主要可以区分为两大类:课题研究类和项目(活动)设计类。

  课题研究以认识和解决某一问题为主要目的,具体包括调查研究、实验研究、文献研究等类型。

  项目(活动)设计以解决一个比较复杂的操作问题为主要目的,一般包括社会性活动的设计和科技类项目的设计两种类型。前者如一次环境保护活动的策划,后者如某一设备、设施的制作、建设或改造的设计等。

  一项专题的研究性学习活动,可以属于一种类型,也可以包括多种研究类型。综合性较强的专题,往往涉及多方面的研究内容,需要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和手段,更需要参加者之间的分工协作。

  2、研究性学习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小组合作研究、个人独立研究、个人研究与全班集体讨论相结合。

  小组合作研究是经常采用的组织形式。学生一般由3-6人组成课题组,聘请有一定专长的成人(如本校教师、校外人士等)为指导教师。研究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各有独立的任务,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各展所长,协作互补。

  个人独立研究可以采用“开放式长作业”形式,即先由教师向全班学生布置研究性学习任务,可以提出一个综合性的研究专题,也可以不确定范围,由每个学生自定具体题目,并各自相对独立地开展研究活动,用几个月到半年时间完成研究性学习作业。

  采用个人研究与全班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形式,全班同学需要围绕同一个研究主题,各自搜集资料、开展探究活动、取得结论或形成观点。再通过全班集体讨论或辩论,分享初步的研究成果,由此推动同学们在各自原有基础上深化研究,之后或进入第二轮研讨,或就此完成各自的论文。

  (二)研究性学习实施的一般程序

  研究性学习的实施一般可分三个阶段:进入问题情境阶段、实践体验阶段和表达交流阶段。在学习进行的过程中这三个阶段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交叉和交互推进的。

  1、进入问题情境阶段

  本阶段要求师生共同创设一定的问题情境,一般可以开设讲座、组织参观访问等。目的在于做好背景知识的铺垫,调动学生原有的知识和经验。然后经过讨论,提出核心问题,诱发学生探究的动机。在此基础上确定研究范围或研究题目。

  同时,教师应帮助学生通过搜集相关资料,了解有关研究题目的知识水平,该题目中隐含的争议性的问题,使学生从多个角度认识、分析问题。在此基础上,学生可以建立研究小组,共同讨论和确定具体的研究方案,包括确定合适的研究方法、如何收集可能获得的信息、准备调查研究所要求的技能、可能采取的行动和可能得到的结果。在此过程中,学生要反思所确定的研究问题是否合适,是否需要改变问题。

  2、实践体验阶段

  在确定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以后,学生要进入具体解决问题的过程,通过实践、体验,形成一定的观念、态度,掌握一定的方法。

  本阶段,实践、体验的内容包括:①搜集和分析信息资料。学生应了解和学习收集资料的方法,掌握访谈、上网、查阅书刊杂志、问卷等获取资料的方式,并选择有效方式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资料;要学会判断信息资料的真伪、优劣,识别对本课题研究具有重要关联的有价值的资料,淘汰边缘资料;学会有条理、有逻辑地整理与归纳资料,发现信息资料间的关联和趋势;最后综合整理信息进行判断,得出相应的结论。这时要反思所得结论是否充分地回答了要研究的问题,是否有必要采取其他方法获取证据以支持所得结论。②调查研究。学生应根据个人或小组集体设计的研究方案,按照确定的研究方法,选择合适的地方进行调查,获取调查结果。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应如实记载调查中所获得的基本信息,形成记录实践过程的文字、音像、制作等多种形式的“作品”,同时要学会从各种调研结果、实验、信息资料中归纳出解决问题的重要思路或观点,并反思对是否获得足以支持研究结论的证据,是否还存在其他解释的可能。③初步的交流。学生通过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得到的初步研究成果在小组内或个人之间充分交流,学会认识客观事物,认真对待他人意见和建议,正确地认识自我,并逐步丰富个人的研究成果,培养科学精神与科学态度。

  3、表达和交流阶段

  在这一阶段,学生要将取得的收获进行归纳整理、总结提炼,形成书面材料和口头报告材料。成果的表达方式要提倡多样化,除了按一定要求撰写实验报告、调查报告以外,还可以采取开辩论会、研讨会、搞展板、出墙报、编刊物(包括电子刊物)等方式,同时,还应要求学生以口头报告的方式向全班发表,或通过指导老师主持的答辩。

  学生通过交流、研讨与同学们分享成果,这是研究性学习不可缺少的环节。在交流、研讨中,学生要学会欣赏和发现他人的优点,学会理解和宽容,学会客观地分析和辩证地思考,也要敢于和善于申辩。


  (三)研究性学习实施中的教师指导

  研究性学习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同时,也重视教师的指导作用。在研究性学习实施过程中,教师应把学生作为学习探究和解决问题的主体,并注意转变自己的指导方式。

  1、在研究性学习实施过程中,教师要及时了解学生开展研究活动时遇到的困难以及他们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教师应成为学生研究信息交汇的枢纽,成为交流的组织者和建议者。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每一个学生在品德、能力、个性方面的发展,给予适时的鼓励和指导,帮助他们建立自信并进一步提高学习积极性。教师的指导切忌将学生的研究引向已有的结论,而是提供信息、启发思路、补充知识、介绍方法和线索,引导学生质疑、探究和创新。

  2、在研究性学习实施过程中,教师必须通过多种方式争取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关心、理解和参与,与学生一起开发对实施研究性学习有价值的校内外教育资源,为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提供良好的条件。

  3、在研究性学习实施过程中,教师要指导学生写好研究日记,及时记载研究情况,真实记录个人体验,为以后进行总结和评价提供依据。

  4、教师可以根据学校和班级实施研究性学习的不同目标和主客观条件,在不同的学习阶段进行重点的指导,如着重指导资料收集工作,或指导设计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指导学生如何形成结论等等。
 
  六、研究性学习的评价

  评价是研究性学习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评价的内容与方式必须充分关注学习态度,重视学习的过程与方法,重视交流与合作,重视动手实践。

  (一)研究性学习评价的一般原则

  研究性学习强调学习的过程,强调对知识技能的应用,强调学生亲身参与探索性实践活动并获得感悟和体验,强调学生的全员参与。因此,要采用形成性评价的方式,重视对过程的评价和在过程中的评价,重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自我评价和自我改进,使评价成为学生学会实践和反思、发现自我、欣赏别人的过程;同时,要强调评价的激励性,鼓励学生发挥自己的个性特长,施展自己的才能,努力形成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的氛围。

  (二)研究性学习评价的特点

  1、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评价者可以是教师或教师小组,可以是学生或学生小组,可以是家长,也可以是与开展项目内容相关的企业、社区或有关部门等等。如果有的成果参加评奖或在报刊上公开发表,则意味着专业工作者和媒体也扮演了评价的角色。


  2、评价内容的丰富性和灵活性。研究性学习评价的内容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参与研究性学习活动的态度。它可以通过学生在活动过程中的表现来判断,如是否认真参加每一次课题组活动,是否认真努力地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任务,是否做好资料积累和分析处理工作,是否主动提出研究和工作设想、建议,能否与他人合作,采纳他人的意见等。

  二是在研究性学习活动中所获得的体验情况。这主要通过学生的自我陈述以及小组讨论记录、活动开展过程的记录等来反映,也可通过行为表现和学习的结果反映出来。

  三是学习和研究的方法、技能掌握情况。要对学生在研究性学习活动各个环节中掌握和运用有关方法、技能的水平进行评价,如查阅和筛选资料,对资料归类和统计分析,使用新技术,对研究结果的表达与交流等。

  四是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发展情况。要考察学生在一项研究活动中从发现和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到解决问题的全过程所显示出的探究精神和能力,也要通过活动前后的比较和几次活动的比较来评价其发展状态。

  五是学生的学习结果。研究性学习结果的形式多样,它可以是一篇研究论文、一份调查报告、一件模型、一块展板、一场主题演讲、一次口头报告、一本研究笔记,也可以是一项活动设计的方案。教师需要灵活掌握评价标准。

  3、评价手段、方法的多样性。研究性学习的评价可以采取教师评价与学生的自评、互评相结合,对小组的评价与对组内个人的评价相结合,对书面材料的评价与对学生口头报告、活动、展示的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以定性评价为主等做法。

  (三)研究性学习评价的实施

  1、评价要贯穿于研究性学习的全过程。操作时可以重点从三个环节,即开题评价、中期评价和结题评价着手。

  开题评价要关注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设想的意识和能力,促使学生以积极的态度进入解决问题的过程中。

  中期评价主要是检查研究计划的实施情况,研究中资料积累情况,以及研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解决问题、克服困难的情况等。对评价结果要及时反馈,对于在研究中学生自己难以解决的问题,要通过教师指点、学生小组内部讨论、学生小组间交流、寻求校外帮助等方式予以解决。

  结题评价主要对学生参与研究性学习全过程的情况、体验情况、资料积累情况、结题情况、研究结果及成果展示方式等进行评价。

  2、评价的具体方案可以由指导教师提出,也可以在师生协商的基础上提出。鼓励由学生个人或学生小组自己设计评价方案,对自己的研究情况加以评价,充分发挥评价的教育功能。



  3、研究性学习评价既要考虑学生参与活动、达成研究性学习目标的一般情况,又要关注学生在某一些方面的特别收获,顾及学生的个别差异。要使认真参加研究性学习活动的学生普遍获得成功的体验,也要让研究上卓有成效的少数优秀学生脱颖而出。研究性学习的评价既要着眼于对整个小组的
评价,又要注意到个人在课题研究中所承担的角色、发挥的具体作用及进步的幅度。

  七、研究性学习的管理

  研究性学习是普通高中必修课,全体学生必须参与。研究性学习作为主要由学校自主开发的课程有许多新的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实践的研究和指导,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努力开拓、创新,形成有效、可行的经验。

  (一)学校对研究性学习的管理
  学校必须从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学习评定和统筹协调等方面着手,加强研究性学习的开发、实施、评价和管理。

  1、建立起相应的指导、管理小组,负责校内外指导力量的组织协调和设备利用、过程落实、实施检查等项工作的统筹安排,以保证研究性学习的有效实施。



  2、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研究性学习的一年和三年规划。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如计算教师工作量制度、课程建设档案制度、校内设施设备使用制度、课程实施情况的评价制度、教师指导经验的交流制度等,并建立家长和社区有效参与的机制,使研究性学习的实施和管理走向规范化的轨道。



  3、注意加强各学科教师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发挥年级组在组织、协调方面的作用,强调班主任在研究性学习管理上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研究性学习的指导。


  4、学校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充分开发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包括校内资源、社区资源和学生家庭中的教育资源。学校内部资源包括具有不同知识背景、特长、爱好的教师和职工,包括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校园等设施、设备和场地,也包括反映学校文化的各种有形、无形的资源。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专业技术部门的人才资源,利用电子信息资源,为学生研究性学习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持。要特别注意发展校外指导教师队伍,构建起指导学生研究性学习的人才资源库。

  (二)教育行政部门对研究性学习的管理
  研究性学习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大意义。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从推进和深化素质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研究性学习的意义,增强教育改革的紧迫感,选择合乎实际的推进策略,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使研究性学习在学校中得以实施。

  1、教育行政部门应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可采取先试点,再在面上推开的工作策略,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一两年内做到全面实施。


  2、行政部门要把对学校的管理与指导结合起来。教师培训是开展研究性学习的关键。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的教育研究、教师培训机构都要十分重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制订近期和中长期的培训计划,并切实加以落实。

  教师培训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教师教育观念的转变,提高对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促使教师更新知识,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提高教师自身的科研素养和教师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的能力。在培训中,要帮助教师了解并掌握一些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的具体方法,尤其要让教师在不同类型的案例剖析中获得多方面的启示。鼓励、支持教师对研究性学习实施问题的探究,促进教师专业水平的提高。



  3、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开拓思路,积极引导,加强素质教育的舆论宣传工作,支持和帮助学校开辟校外学习、研究的渠道,发展教育系统与外系统的联系,在创设有利于开展研究性学习的社会环境上发挥作用。


  4、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区域性的、校际的经验交流活动,鼓励先进,积极推动。要针对地区差异和学校类型差异,进行分层、分类指导,注意扶植、帮助有困难的地区和学校。



  5、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评估项目中增加对学校实施研究性学习情况(包括课程落实、制度建设、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情况)的检查内容,并把它作为学校评优和示范性高中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



  6、要重视发挥教研、科研机构的作用。各级教研、科研机构具有指导本地学校开设研究性学习的职能。要组织力量开展切实的研究、指导工作。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学校、教师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加以推广应用,并根据学校、教师的实际问题和困难,采取针对性的指导措施,或向行政领导部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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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2〕10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金融创新,满足多层次多元化资金需求,充分发挥金融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的核心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驻莞金融调控和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我市各镇(街道)、园区申报东莞市金融创新奖及相关评审、授予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驻莞金融调控和监管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的驻莞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驻莞金融机构既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上述机构,也包括上述机构在东莞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行业协会是指经我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批准或备案,由金融机构组成的行业性协会。

第四条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服务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发展为主要特征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工具创新、服务创新等优秀金融创新项目。

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创新项目和单位,可列为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奖励对象。

第五条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励资金。

第六条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东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工作,审议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审定评审结果,协调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市领导任评审委员会组长。

评审委员会由部门骨干和特邀专家组成。部门骨干从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等经济管理部门的领导和业务骨干中产生,特邀专家原则上从驻莞金融调控和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及我省高等院校中熟悉我市金融情况的专家中邀请。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超过15人,特邀专家数量不低于1/3,每年可根据需要调整。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

第七条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资金来源

第八条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金融创新成果奖,用于奖励驻莞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技术和服务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

(二)金融创新推进奖,用于奖励驻莞金融调控和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及我市各镇(街道)、园区在推动本市、本行政区域金融改革创新和金融重大项目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金融创新项目。

第九条 金融创新成果奖设特等奖1名,奖金50万元;一等奖3名,奖励各30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20万元,三等奖10名,奖金各10万元。

金融创新推进奖设10个获奖名额,奖金各30万元。

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新推进奖的奖项评选可以缺额,但不能突破。

第十条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奖励资金颁发给申报单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报东莞市金融创新成果奖:

(一)创新性突出:为满足市场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金融机构研发实施的新的金融产品、金融技术和金融工具,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性能更优、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

(二)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金融服务社会经济的功能,特别是在加快转变经济社会转型、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技自主创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推进金融制度创新、组织创新、推动存贷比例稳步提高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获权威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三)引领示范作用明显:创新项目具有一定的规模,具备行业代表性和省内领先优势,对推动我市金融业发展有较大的引领示范作用。

(四)权属上无瑕疵:创新项目不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权属、合法性方面不存在争议。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报东莞市金融创新推进奖:

(一)创新性: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降低金融消费成本,推动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由驻莞金融调控和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各镇(街道)、园区所推进的金融重大项目建设或所实施的新的机制安排、监管措施和金融服务。

(二)应用性: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运行质量、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特别是在加快转变经济社会转型、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技自主创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推进金融制度创新、组织创新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获权威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三)示范性:创新项目属于驻莞金融调控和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我市镇(街道)、园区首创或在东莞率先使用,对推动我市金融业发展有较大的引领示范作用。

(四)合法性:创新项目不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权属、合法性方面不存在争议。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年末向各参评主体发出评选金融创新奖的通知,同时将通知内容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申报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相关机构,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申请书应重点说明项目创新要点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时间、立项背景、项目主要内容、创新要点、实施方案、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风险防范水平等相关事项。

除申请外,还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补充:

1、项目的研究报告、论文或专著;

2、鉴定机构出具的项目鉴定报告;

3、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文,或申报单位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的备案申请;

4、项目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文书;

5、可以提供辅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驻莞金融调控和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申报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应以该机构在莞最高级别机构为申报主体,且每个申报主体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金融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金融创新项目申报评选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须经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协商确定的单位申报;不能协商一致的,不受理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及时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后申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申报单位放弃申报。

第二十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初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各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对本专业领域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出一定数量项目进入复审程序。

复审:由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对进入复审阶段的项目进行审议和表决,拟出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新推进奖的获奖名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东莞市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需要,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申报评选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和表决实行回避制度。与金融创新奖的候选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该委员不参加涉及该候选项目的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对在东莞市金融创新奖评审活动中知悉的申报项目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

第六章 公示和授奖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审查通过的拟获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单位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 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获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受理对拟获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异议后,应就异议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相关项目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公示拟获东莞市金融创新奖的项目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1999年)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5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中,按照规定格式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代表应当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本市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重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认真研究办理,负责答复。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力求准确、具体。
第六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在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时,得提供具体的事实依据或者线索。
第七条 代表对涉及本人及亲属的诉讼案件的问题或者本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案件的问题,不宜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提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或者通过其它渠道反映。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其内容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本市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具体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负责。
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研究办理。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期限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自大会闭会之日起10日内交办,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交办。
第十条 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和相当这一级的有关工作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承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交办。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直接交办的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研究办理。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或自行转办。
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另行交办。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对代表提出的不属于本市职权范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转交有关的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告知代表。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讲求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或者创造条件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在一、两年内解决的,应当列入计划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确定主管机构和工作人员,培训承办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对代表提出的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办理,必要时分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直接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做好与会办单位的协调和办理工作,并答复代表。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并提供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予答复;复杂的问题,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对急待解决的问题,应当抓紧研究,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一般要当面向代表说明办理情况,听取代表意见。代表对办理情况提出不同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与代表研究、协商,妥善处理。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只征求领衔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处理对象有可能对代表和当事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应当为代表和当事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报告,应当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发,分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办理报告,还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对于以区、县代表团或者解放军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承办单位可以将办理报告送有关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北京卫戊区政治部转送代表。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已经答复代表在年内解决的问题,因情况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情况,说明原因。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组织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或者进行专项评议;代表也可以持代表证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年度代表大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答复以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向代表发函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于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列入计划在本年度内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检查落实情况,并书面报告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书面报告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应当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分别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报告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敷衍塞责,贻误工作,或者有泄密情况的单位及个人,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