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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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2005〕2592号)


现将《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12月14日

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零售烟花爆竹使用标价签、价目表的方式明码标价。
三、标价签、价目表应标明品名、厂家、级别、单位、零售价等内容。
四、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实行行业统一的标价方式,标价签或价目表由业务主管部门设计印制,并确定销售或发放点。
五、标价签、价目表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六、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规定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05年12月2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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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2007]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了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二○○七年九月四日



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包括已开发的各类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地质、森林、风景名胜、水利、文物、城市公园、科教、工农业、湿地、海岛、海洋等各类旅游资源,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第三条 旅游资源保护坚持严格保护、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实现协调监管、合理利用、科学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旅游资源的普查、分类、定级、公告及相关保护工作,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旅游资源的普查、分类、定级、公告及相关保护工作。
  第五条 旅游资源普查是旅游资源保护的基础,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和《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等国家标准做好本地区的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补充、更新相关信息,作为开展旅游资源保护、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数据库。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建设、土地、林业、文化、水利等部门密切合作,承担推进本地区旅游资源保护工作的责任。
  第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的宣传工作,不断增强旅游经营者、民众和游客的旅游资源保护意识。
  旅行社、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应担负起教育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保护旅游资源的职责。
  第八条 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依法从事旅游资源保护工作。
  对于发现的旅游资源破坏事件,任何团体和个人都有义务及时向当地旅游部门举报。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确保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资金。
  第十条 鼓励社会团体、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旅游资源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旅游资源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海外社会团体、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在我国设立旅游资源保护基金,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地的“旅游资源保护监督员”和“旅游资源保护公益宣传大使”。监督员和公益宣传大使名单应向社会公布,并报相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若有变动,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在本地旅游资源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大力宣传和鼓励。
  第十三条 设立旅游资源保护咨询专家组,建立旅游资源保护专家咨询报告制度。
  专家组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并向社会公布。所聘专家应包括涉及旅游资源各种类型各方面的专家。
  专家组为旅游资源保护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发表评论。并在每个五年规划的末期,提交本时期的《旅游资源保护报告》,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协调处理好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发展之间的关系。单独编制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并将旅游资源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本地的旅游业发展规划。
  旅游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游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有关部门的立项和建设许可后,应及时到旅游资源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向备案的旅游资源开发单位或个人,提供本地的旅游业发展基本情况、发展预期等相关信息,并做好企业发展的有关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辖区内的旅游资源开发情况资料库,收集、登记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单位、建设规模、运营情况等信息,并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开展旅游资源的招商开发活动,应提供全面和可信的项目立项、土地审批、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信息,严禁虚假宣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相关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制定专项的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方案包括旅游资源开发过中的保护措施和建成后景区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并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从事旅游接待活动,应在旅游资源保护允许容量范围内开展,并制定相应的旅游高峰安全运行预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游客流量占景区最大接待容量的信息,合理疏导游客。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在以上区域开展科学研究、体育运动、探险等非赢利活动,应提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包括活动目的、人数、停留天数、相应联系方式及预采取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立旅游资源保护情况通报制度。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本地区发生的重大破坏旅游资源事件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过批准后,及时向社会通报旅游资源破坏事件的相关情况,正确引导舆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由资源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主体予以教育、批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旅游资源保护未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前几天,一位进入法院不久的年青法官向我诉苦,说当初进入法院之前觉得法官是一个神圣而伟大的职业,而他真正在从事审判工作之后发现当事人对他始终充满了怀疑与猜忌,尽管他已经很用心在办案了,但并没有真正相信他,甚至有人写信举报他执法不公;在他平时生活中,人们对法院法官的评价也是负面居多,打开网页中有关评论大量的网评都是不惮用最恶毒与最自私的想法猜忌、揣度我们的法官,这一切使他心中无比的困惑与忧虑,在他回家后,我给他回复了一个短信,就是下面的一则小故事:
  一人请教禅师,说有人在背地里捅他刀子,该怎么办?
  禅师拿起一把斧子,走出室外。禅师对那人说,现在他把斧子扔向天空,会怎么样呢?
  当扔出去的斧子“咣”的一声掉到地上时,禅师问:“你听到天空喊疼的声音了吗?”
  “斧子又没有伤及到天空,天空怎么会喊疼呢?”那人说。
  “斧子为什么伤及不到天空呢?”禅师问。
  “天空是那么高远,那么辽阔,斧子扔得再高,也触及不到天空的皮毛啊!”那人感叹道。
  “是啊,天空高远、辽阔,那是天空的心胸大。如果一个人有天空般宽阔的心胸,别人就是再向他放暗箭、捅刀子,也无法伤及到他的心灵啊。”
  当前我们法院及法官面临着空前的社会转型的压力,一方面是社会信仰的极度缺失,一切以利益为主导的社会思想生态产生了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利益冲突;一方面在社会利益极大的冲突之下,巨额的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对公正司法有了更高更严苛的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官来解决、化解这些矛盾。有一句格言说到:“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没错,法律本身只是一个规则,法律本身没有任何情感与理性可以言,把一个冷冰冰的规则成为一个活的运用去解决多彩的社会问题,就需要我们法官的司法行为了。司法需要法官高于常人的信仰与世界观,一种超凡入尘的行事方法与思维方式作为基石。
  其一,法官心中要有大格局!
  格,指的是一个空间,用四块木板边边相连就成为一格;人格,指的就是一个人的心灵空间,我们常用的一个词“局限”,说的就是由于一个人人格的局限导致缺乏远见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做人要有大格局,做法官更要有大格局,从事不同的职业需要不同的格局。在商言商,作为一个商人需要的对一个行为的发展的前瞻性判断,并作出决策,商人一切以营利为目的,其格局只要对企业的发展有利,对企业的营销有利就是对的,其格的关键在于“利”字;而作为一名法官需要善的格局,需要看穿尘世间名与利,情与义的理性之高度,一个法官善的格局的高度与广度决定了其司法为人所能理解与接受的程度,试问一个有着无比的善良与理性的法官面对一点点小小的中伤与诽谤又能对他的人格产生多大的伤害呢,不就如同向天空和大海扔斧子一样吗?
  其二,法官需要一种超脱尘世名与利的心态与怜悯红尘悲苦之心。
  随着社会的发展,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和冲突的结果,人世间人来人往,利来利往。唯有能正确看待世间的情与义,财与利的法官才能正确的处理好这些错综复杂的事件。案件处理不仅是法理上的称量,更是内心中的肯定与评价,一个法官在执法时要心胸坦荡荡的面对当事人,《心经》云:“以无所得故,所以心无挂碍,以无挂碍故,无有恐怖,远离颠倒梦想,究竟涅磐。”当一个法官内心无所挂碍的时候,他的内心才会心如明镜,才能对矛盾作出正确判断并拿出正确的解决方法。
  在平时的司法工作中如何对待当事人呢?就是孔子说的八个字:“言而有信,恭而有礼呢”。记得星云大师的说过司法人员需要“三布施”,分别是“颜施,理施,义施”。“颜施”就是对人和而有亲,恭而有礼,给人好脸色。孔子说过,待人处事最难之处在于“色难”,相由心生,只有你真正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真正的尊重他们,理解他们,你就不会“色难”,就不会出现“门难进,脸难看”的情况。“理施”,在于准确的把握案情,析法明理,把谁是谁非讲个清清楚楚。“义施”,就是向当事人表明你禀公执法不畏权钱的态度,让当事人放心。当你真正做到这“三布施”之后,你会发现当事人并不难相处,案件也更容易调解,判决双方当事人也更容易服判息诉。
  
 (作者: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