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襄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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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襄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襄办发〔2004〕32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襄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28日

襄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襄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关工委)是在中共襄樊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广泛吸纳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心、教育下一代的群众性的工作组织。

第二条 市关工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面向青少年,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三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要动员和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四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发挥老同志作用的重要途径,是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创新,关心教育下一代,既是广大老同志崇高的历史使命,又是社会主义事业继往开来的迫切需要。

第五条 市关工委协助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科技文化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积极发挥作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根据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老同志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关心下一代活动。

第七条 发挥老同志的政治、经验、威望、时空等优势,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协助大、中、小学校和有关单位大力开展科学文化教育,培养青少年的科学精神和创新精神。开展青年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科教兴国、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结合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大力开展思想品质和道德教育。配合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教育青少年从小学法、懂法和守法,远离“黄、赌、毒、邪”。重视对后进青少年的思想转化,做好有劣迹青少年思想转化工作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挽救工作。

第十条 组织老同志深入城市社区和农村村组,调查研究青少年状况及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种因素,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协助有关部门解决青少年学习、生活、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 积极探索当代青少年成长规律,研究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

第十二条 根据当代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和需要,结合城市社区和农村村组的实际情况,组织老同志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关心下一代活动。鼓励老同志同青少年开展“忘年交”,做青少年的知心朋友,为青少年做好事、办实事。

第十三条 加强全市关心下一代组织的工作联系,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全市关心下一代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十四条 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关心下一代工作情况,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市直部委办局,大型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及村、社区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或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市关工委由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和有关部门、群众团体的领导及专家、学者组成。关工委组成人员,由关工委会同组织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委批准并发任职通知。

第十七条 市关工委设名誉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第十八条 市关工委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委老干部工作局。办公室是关工委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主任办公会议的决议,负责处理市关工委的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单位关工委设办公室,挂靠同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由从事老干部工作的人员兼任,根据需要可聘请离退休干部参与工作。

第二十条 市关工委与全市各地、各单位的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是工作指导关系。市关工委负有部署、检查、指导的责任,各地、各单位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有及时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责任。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制度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委和政府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领导。积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关工委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和政府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关工委在开展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循服从全局、服务中心、发挥优势、积极参与、拾遗补缺、配合补充的工作方针。坚持就近就地、因人制宜、发挥专长、量力而行、劳逸适度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三条 主动加强与组织、宣传、教育、科技、文体、政法、老龄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的密切联系,积极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关工委主任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职责是:听取关工委办公室的工作汇报;讨论和审议上一年度工作总结;讨论和批准当年工作计划;讨论其它应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 条根据襄文[2000]13号文件精神,全市各级关工委工作人员经费和活动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接受社会赞助。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关工委成员大多数是离退休老同志,各单位要大力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其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属于市关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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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 事 部 部 长 张柏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股票发行、上市工作中的作用,合理划分发行人律师与主承销商律师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我会制定了《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现予发布。请督促主承销商聘请律师从事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费用由主承销商支付,但应严格控制收费标准。今后,凡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必须报送由主承销商律师出具的验证笔录,无需再报送主承销商律师法律意见书。

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主承销商从事A股承销工作,其所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验证笔录。
三、验证笔录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
四、验证笔录是主承销商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记录。制作验证笔录的目的在于保证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验证笔录的结构由重要信息、依据或确认、确认人三部分构成。
六、重要信息是指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七、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其他与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
八、律师的责任在于恪尽职守,对招股说明书中所载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若有遗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律师有责任对确认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上述资料是否足以证明重要信息的真实、准确进行审查,若有疏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必须配合律师的验证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回避。但确认人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确认工作。
十一、确认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若无上述资料的,确认人应当直接进行确认,并对重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二、未经确认的重要信息不得写入招股说明书。
十三、某一重要信息同时涉及几个确认人的,所有相关机构或个人应对同一事实进行确认。
十四、若重要信息涉及到本准则正文列举以外的其他确认人的,律师必须同时向其他确认人进行验证。
十五、验证笔录应由有关确认人签署。
十六、为了维护验证笔录的严肃性,律师应待招股说明书正式签署后,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正式上报时,方可出具验证笔录。报送证监会的验证笔录应当是经二名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十七、发行人申报材料上报后,若对招股说明书有任何改动,必须立即通知律师,律师需对改动的内容进行重新验证,并将其如实反映在验证笔录中。
十八、本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十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引言)
一、出具验证笔录的依据
1、说明根据证监发字〔1998〕41号文的要求出具验证笔录。
2、说明根据主承销商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出具验证笔录。
二、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1、说明是根据确认人提供的资料进行验证工作,确认人应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2、说明已经对确认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上述资料是否足以证明重要信息的真实、准确进行审核,若有疏忽,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确认人提供的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律师已经证明副本与正本及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4、确认人直接进行确认的,律师没有再作进一步审查验证。
5、说明是依据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验证工作。
6、说明已经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若有遗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仔细阅读本验证笔录,并在本验证笔录上签字盖章。
8、本验证笔录仅供主承销商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9、律师同意将本验证笔录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
“本律师根据《股票条例》第十八条和三十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招股说明书中的全部重要信息进行了验证,现出具如下验证笔录”。

(正文)
一、主要资料
本节由律师对招股说明书主要资料部分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及相关中介机构。
二、绪言
本节由律师对绪言中所载重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及主承销商。
三、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
本节由律师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当事人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及主承销商。
四、风险因素及对策
本节由律师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产品销售、市场份额、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等方面的风险与对策所涉及的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及主承销商。若涉及有关财务和法律问题的,应同时向财务审计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验证。
五、募集资金运用
本节由律师对本次募股资金的运用计划所涉及的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财务审计机构。若涉及有关评估和法律问题的,应同时向资产评估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验证。
六、股利分配政策
本节由律师对股利分配的各项政策所涉及的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
七、验资报告
本节由律师对验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验证,确认人为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及主承销商。
八、承销
本节由律师对与本次承销和发行有关的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人为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及相关中介机构。
九、发行人情况
本节由律师对与发行人有关的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若涉及有关财务问题的,应同时向财务审计机构进行验证。
十、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摘录
本节由律师对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摘录的准确性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
十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
本节由律师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的简单情况、任职资格以及是否存在或可能产生双重任职问题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及主承销商。
十二、经营业绩
本节由律师对发行人过去至少三年中的经营业绩问题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财务审计机构。
十三、股本
本节由律师对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及演变过程等方面所涉及的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财务审计机构及发行人律师。
十四、债项
本节由律师对发行人在特定日期的主要借款情况(包括银行贷款、公司债、对内部人员和关联企业负债以及或有负债、主要合同承诺)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财务审计机构。
十五、主要固定资产
本节由律师对发行人拥有或占有的主要固定资产的种类、原值、用途、折旧情况和所在地等重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资产评估机构或财务审计机构。若涉及非经营性资产剥离问题的,应同时向发行人律师进行验证。
十六、财务会计资料
本节由律师对招股说明书中全文引用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其他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财务审计机构。
十七、资产评估
本节由律师对发行人进行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资产评估机构。
十八、盈利预测
本节由律师对盈利预测所涉及的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财务审计机构。
十九、公司发展规划
本节由律师对公司发展规划中所涉及的全部重要信息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及主承销商。
二十、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本节由律师对发行人已签订的重要合同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执行完毕的重大诉讼事项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
二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本节由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验证,确认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
二十二、确认人签字、盖章
律师应要求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主承销商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仔细阅读验证笔录,并在验证笔录上签字盖章。若律师对验证笔录进行修改,必须征得相关确认人同意。
发行人的董事(筹委会成员): 财务审计机构:(盖章)
(签字)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字)
主承销商:(盖章) 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经办人员:(签字) 经办评估人员:(签字)
发行人律师:(盖章) 其他机构或个人:
经办律师:(签字)

(结尾)
一、验证笔录的日期及律师签字、盖章
二、验证笔录的正、副本份数
(印刷体) (签字)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 经办律师 ××× ×××
×××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