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第25号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8:51:51
浏览:8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第25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第25号请示的答复
1995-10-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第25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55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批准外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进入商品交易市场设立经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外商独资企业因销售本企业产品而要求在市场内设占的,应当按照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但不得经营其他企业的产品。
二、持有公安部门发放的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的外国公民,申请进入当地商品交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第八条的原则办理登记。
三、上述答复意见,不适用于边民互市市场的管理。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