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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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未取得《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许可证》,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单位,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出具虚假《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从事医学技术鉴定人员出具虚假《医学鉴定证明》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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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199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抓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0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1997〕104号,以下简称《规程》)的贯彻实施,组织好宣传、培训、
辅导工作,使所辖企业和各级税务干部深入了解《办法》、《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办法》和《规程》的顺利实施。
从1998年起,各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统一按照《办法》和《规程》的要求进行,凡与《办法》、《规程》不符的做法停止执行。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切实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力争汇算清缴率达到100%。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和汇算清缴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摧报、摧缴,对逾期仍未申报纳税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针对企业
所得税预缴率偏低的状况,各地要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对未按规定进行预缴或预缴率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调整。对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资料和汇算清缴资料要加强分析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外资企业经营状况、盈亏原因、税源变化因素等情况,提出加强税收
管理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管理水平。
三、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在原表基础上做了适当补充,增设了税务机关调整内容(见附件1),对编报口径重新做了修订,各地要按照修订后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编报口径》(见附件2)编报。报表编报人员和主管领导要加强报表项目的审核,提高
报表编报质量。
四、从1998年起,总局将按照《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考核指标》(见附件3)对各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编报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各地可根据总局的考核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考核办法,以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
查。
五、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情况的汇总仍采取年审会的方式进行,各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数据软盘和总结报告应于1998年7月31日前完成,具体会审时间另行通知。



1997年12月11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宁政发[1999] 2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第九彻执行。


南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有白蚁预防和灭治的管理,确保房屋的使用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的白蚁的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白蚁防治,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城记房屋 的白蚁预防,发及对已投入 用城记房屋进行白蚁检查与灭治的工作。

第三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白蚁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的白蚁以治工作。
建委,规划,工商,建工,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白蚁防治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制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鼓励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

第五条 从事白议以治的单位,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白蚁防治工作。
白蚁防治单位向房产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做出书面答复。
白蚁防治单位资质每2 年利验一次。

第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取得《 岗位证书》的,方可在本市从事白蚁的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审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白蚁防治机构办理白蚁预防登记手续,并与相应质的白防治单位签订合同,同时将合同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装饰,装修房屋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建全白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操作程序和防治合同的规定进行防治。
白蚁的预防包治期限不少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包治期限内以防治单位应当定期回访或复查,发生蚁害,防治单位应当免费予以灭治,合同另有约制的除外。
白蚁预防工程由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防治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出具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

第十条 业主和使用人发现白蚁蚁情应当及时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并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在接到要求灭蚁害的委托后,应当在3日内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蚁害情况查勘,并制定施工方案,及时灭治白蚁。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有计划地组织对各类城市房屋 的蚁情检查,业主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检查中发现蚁害导致房屋危险的,产权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并在排危除险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加强对灭蚁药剂的管理,建立药剂专仓,专人管理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防止药物中毒事故发生。
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多时,应当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
有关部门在房屋 竣工验收,评定房屋 优质工程时,应当通知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参加。
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

第十六条 违把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承担白蚁防治工程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现令停止施工,对白蚁防治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白蚁防治从业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责令白蚁防治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把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白蚁预防竣工报告》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责令房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快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人员的工作过失,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白蚁防治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白蚁防治费用应当严格按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园林,树林,通讯设施等白蚁灭治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