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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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2005〕15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五年十二月一日





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根据《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2005〕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程序

(一)申请购房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居民户口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外来务工人员用工合同(原件及完整复印件一份);

2.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职务、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年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二)申请办理的程序:

1. 申请人须到市房改办办理登记,如实填写《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 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对《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中申请人及配偶的收支和住房现状情况提出核准意见,并对所提意见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 初审、审查、摇号及公示

1. 市房改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购房申请人的资料和基本情况及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领导小组审核。

2. 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对象,由市房改办根据我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开发量和供房总量,根据《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购房条件之顺序,在市有关部门和公证处的监督下,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准购对象(按多于房源5%的比例摇号作为备选)并编号排队,然后将入围的准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10日内无异议的准购对象,市房改办按照有关规定依次向符合条件的准购对象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对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准购对象,由市房改办调查核实,报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领导小组进行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取消其购房资格,由摇号确定的备选准购对象替补,并按上述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3.《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内容禁止更改。

4. 准购对象根据相关规定持《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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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票据中心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未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先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及基本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段、使用项目及金额等,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核销及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制度,每次领购票据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数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具体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工本费。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可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领购手续。个别地处偏远、用票量很少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前往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票据中心同意后,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为其发放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纳入所在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范围。

  三、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严格限定在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代收款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票据中心核准的项目和范围,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列明资金往来结算业务事项,不得编造、虚列资金往来结算项目,不得擅自扩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会费、拨入经费等款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政部门不得入账。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票据号码依次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完整填写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加盖收款单位财务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如发现票据丢失,应立即在县级以上媒体申明作废,并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报送财政部票据中心备案。

四、保障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安全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制度,设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放安全。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需要核销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要登记造册,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经财政部票据中心审查核准后,予以销毁。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由其主管部门财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提出票据核销申请,由财政部票据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工作。

五、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本单位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为。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

对于违反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领购、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
http://pjzx.mof.gov.cn/caizhengpiaojujianguanzhongxi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002/P020100205544023484352.doc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

周延


摘要:西方社会在进入20世纪初后产生了社会法学。社会法学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法的联系等。社会法学大概可以分为两个流派,即社会学和法学流派。

关键词:产生背景、主要流派、特点、基本思想、
社会法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这个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西方国家在新的矛盾推动下,社会本位的法权要求日益高涨。尤其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促使西方法学研究方法及指导思想发生变革。“实用主义和怀疑主义成了这一时期社会思潮的主流,受此影响人们认为传统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对法律的要求,社会需要一种新的法学理论解决现存的社会问题。”○1社会法学即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
在这一时期社会法学的研究者们主要可以分为社会学和法学两个流派,孔德、韦伯、斯宾塞等代表社会学流派,他们的思想对后来的社会法学起了启蒙作用,但是由于他们的法学理论都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中,因此他们的学说一般被称为“法律社会学”。对他们的思想本文不多论述。法学流派主要代表有德国的耶林、赫克, 奥地利的埃利希,法国的狄骥,美国的庞德和霍姆斯。他们是受到社会学理论影响的法学家,他们的理论属于法学范畴,因此他们的学说被称为“社会学法学”。本文主要对这一流派的思想进行论述。
“目的法学”的代表人物——德国的耶林。他主张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是个人的存在既为自身也为社会。他的著名论题是“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2个人通过斗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通过主张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维护法律来维护社会所不可缺少的秩序。
“利益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国的赫克。该学派发挥耶林关于法律是保护“社会利益”或“共同利益”、反对威胁“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不过他又把耶林的理论同强调法官的自由意志密切结合起来。赫克认为,现代的法官永远不应成为适用法律的机器,创造法律是法官的职能之一,法官的工作是在既定的法律秩序的范围内,使各种利益协调起来。
“自由法学”的代表人物——奥地利的埃利希。他认为社会秩序高于国家制定的法律,社会秩序既是广义的法律,又是国家制定的法律的实质。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
"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3他让人们注意到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行为准则(如习惯、职业道德、行业规定等等)对于社会秩序的意义,摆脱了"纯粹"法律规范分析僵化的法学研究视角和方法,将法律分析的重点引向了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
"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代表——法国的狄骥,他的理论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
“实用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霍姆斯。霍姆斯的理论是建立在实用主义哲学的基础之上。他认为,真理的最好的检测就是一种思想的能使自己在市场上被接受的力量,有用的就是真理。霍姆斯进而指出:“法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4也就是根据英美判例法的传统,法官应该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更多的考虑现实中有用和实用的经验进行判决,从而赋予法律以新的生命。
“社会法学派”的最重要代表——庞德。他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最有影响力的泰斗级人物。也是20世纪西方法学界较权威的人物之一。庞德为社会法学提出了八项基本纲领。○5他的主要社会学法学理论观点是:法律是一种实行社会控制的工具,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控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法理学可当作一门社会工程科学;为了使司法适应新的道德观念和变化了的社会和政治条件,有时或多或少采取无法的司法是必要的。社会的变化比法律的发展要快,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进行创造性的立法活动,从而使法律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综观社会学法学的各种学说和观点, 我们把社会学法学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 实效性。“即社会学法学从根本上讲是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的学说派别, 这一特性是该学派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其最后的归宿。”○6社会学法学内部的不同分支观点尽管各有侧重, 但万流归一, 核心仍是从实际出发再回到实际中去的原则, 这也是社会学法学派安身立命之本。
第二, 兼容性。社会学法学提供了广阔的阐释视角和方法, 对各种法学流派的观点和方法采持了兼收并蓄的态度, 尽管庞德等人对分析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观点有所批判, 但在社会学法学理论中仍然吸取了不同流派的观点为己所用。“庞德并不像霍姆斯那样否定规则的作用, 而是将立法与适用的效果都涵盖在社会学效果的研究范围内, 对立法实效也做考察。同时, 庞德又强调历史的研究方法, 认为历史研究是对法律理性思考的重要组成部分。”○6将历史法学的理论思想也融合到社会法学中。
第三, 实用主义哲学。社会学法学之所以具有上述两个特点, 都要归结为实用主义的思想方法。实用主义讲求从现实出发,方向相反地回头检验一种理论或制度, 而不是从理论或制度出发想当然地让现实屈就于理论与制度。“一种制度与学说的合理性与价值在于能否与现实相契合, 由此, 实用主义的方法能够调和不同流派和学说的观点‘为我所用’、‘为实际所用’, 起到兼收并蓄的效果。”○6在实用主义看来,学派之争是徒劳无益的。正是在实用主义哲学思想“有用就是真理”的影响下, 社会学法学体现了很强的包容性, 各派的学说都可以在其中找到自己的影子。社会学法学不仅开创了一片全新的研究领域, 而且提供了崭新的思维模式和方法视角。
通过对社会法学主要流派和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将社会法学概括为三个含义:“第一,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7传统的法学如自然法学、历史法学都否认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而社会法学则强调法律是社会现象,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第二,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强调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7“第三,它强调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因而又被称为功能法学。”○7
社会法学从社会的视角来观察研究法律现象,以实用主义哲学和社会学作为其理论基础,强调法学的研究中心不在于立法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强调法律的目的在于对社会中冲突的各种利益进行协调、强调对法律的社会效果进行研究、强调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 主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社会法学要求根据确定的目的来评价法律,认为法律应当由其对社会需要和社会利益的适应性来证明。具有强烈的“工具主义”取向。”○8其意义还在于引起人们注意社会知识在法律中的作用,支持立法机构把社会知识吸收到法律中,允许按照不断变化的情况对法律进行解释修改。
总之,社会法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了打破“法律关门主义”禁锢的历史重任,它社会本位的立场,法律社会化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对于法律的发展和一定社会的变革,其重大的启示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注解:
1.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2004年第1版,第435页
2.[德]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3.[奥] 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转引自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
4.[美] 霍姆斯 《普通法》
5.[美] 庞德 《法理学》,1959年出版
6.丁玮,社会学法学思想探研,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 年第4 卷第4 期
7.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48 页
8.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1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