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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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总工办发[2006]20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此页无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6年6月1日


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的精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结合全国总工会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意见。
  一、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全面履行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惩治和预防腐败,必须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从服务于工会工作全局。2、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把三者贯穿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之中,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既要从严治标,更要着力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3、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结合实际重申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加大落实规章制度的力度,加强监督检查,重在解决思想和实际问题,不搞形式主义。4、坚持与时俱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循序渐进。把反腐倡廉要求寓于全总机关各项改革和工作措施之中,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
  (三)主要目标:通过落实《实施纲要》,使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机关作风进一步好转,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切实加强,形成以贪为耻、以廉为荣的良好风尚,初步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构架,使反腐倡廉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具体目标:2006年至2007年,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反腐倡廉制度,对反腐倡廉任务作出具体安排,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2008年至2010年,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拓展、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2011年至2020年,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起反腐倡廉教育的长效机制、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
  (四)搞好分层次的反腐倡廉教育。切实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政绩观为根本,以自觉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为目标,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进行党纪政纪和思想道德教育以及廉洁自律教育。各级党组织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对于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要抓好权力观教育,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提出廉洁自律要求。对于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要加强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以增强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做到爱岗敬业。
  (五)继承和创新反腐倡廉教育的方式方法。在反腐倡廉教育中,做到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把灌输教育与启发式教育、理论性教育与形象化教育、正面典型教育与反面案例教育、单位内部教育与走向社会教育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现代化传媒渠道和手段,探索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反腐倡廉教育的方式方法,使党员干部在喜于参加、乐于接受的过程中受到教育。在教育对象上,针对不同层次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分类施教;在教育内容上,要以党纪条规、廉政法规和预防职务犯罪为重点;在教育形式上,可以组织专题讲座、观看影像、书面答题、知识测验、征文评比、参观展览、网络传播等活动,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吸引力、感召力与亲和力,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六)大力促进廉政文化建设。大力加强与优良传统相承接、与时代精神相融洽、具有全总机关特点的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崇尚廉洁、扶正祛邪、服务职工群众的良好风尚。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的报告和信息交流,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全总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新经验、好做法。利用典型案例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出版、网络等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扩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努力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
  (七)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机关宣传教育整体部署中,建立党政工齐抓共管,各部门积极参与,职能部门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单位每年要有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机关干部的培训中,并与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统一安排、同步推进,逐步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考核制度,使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2006年至2007年,重点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辅导读本》和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三、建立健全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八)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机关实际,对1999年印发的全总党组《关于全国总工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和完善,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认真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九)完善党组、书记处和各单位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党组、书记处的议事规则和各单位的议事规则,逐步建立健全保障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的领导、组织、决策、监督等具体制度。重大问题必须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努力形成科学、民主、高效、务实的决策机制。
  (十)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要认真征求干部职工意见,会后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制定整改措施,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征求意见可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召开座谈会、互相谈心、个别走访等多种形式,确保征求意见能够充分反映干部职工的要求;整改措施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整改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十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和坚持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制度。重要的决议、决定要及时向党员通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各级党组织要经常反映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情况。
  (十二)制定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制度。结合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试行)》,修订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诫勉谈话和函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等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审计和定期经济审计的制度。
  (十三)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扩大党员干部职工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探索完善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等有关制度。
  (十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及资产监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经制度,严格全总预算管理和财务审批,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制度,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及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监督和管理制度。
  四、强化监督工作,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十五)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HTF〗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各项规定,发展党内民主,拓宽党内监督渠道,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营造开展党内监督的良好环境,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检查贯彻民主集中制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预算编制执行和大额资金使用的情况。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结合起来,防患于未然。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增强纪律观念,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十六)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监督工作落实到推荐提名、考察考核、酝酿讨论、任免决定等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全总《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局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任前考察工作若干规定》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提出的“十不准”纪律规定。继续落实并完善中央关于“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之前,均要先听取纪检机关的意见”的规定。
  (十七)加强对工会财务和资产的监督。加大对工会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会经费预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机关结算中心工作,深化工会财务改革。对经营性的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有效益目标和工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考核、评价。
  (十八)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实行政府采购。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和房屋维修都要实行招标投标,严格基本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严肃查处干预招标、虚假投标、收受回扣等违纪行为。坚持大宗物品统一采购制度,加强管理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单位的采购权、管理权、监督权和群众的知情权,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覆盖面,减少中间环节,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建立制度和落实制度加强监督。
  (十九)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全总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工会要注意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反映干部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培育干部职工的监督意识,增强干部职工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障干部职工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十)进一步规范廉洁从政行为。按照中央纪委要求,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试行)》等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十一)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各级领导班子要运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经验,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建设高素质的领导班子。
  (二十二)认真开展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各单位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针对有关问题,抓好职责范围内人员的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修订和完善全总机关的相关制度,并抓好制度的落实。
  六、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充分发挥惩治作用
  (二十三)从严惩治腐败,促进有效预防。通过坚决惩治腐败,严肃党的纪律,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深刻教育, 同时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制定制度,堵塞漏洞,搞好防范,发挥办案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案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查处和纠正违反纪律的行为。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不瞒案,不压案,为查办案件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十四)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不断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二十五)进一步做好信访举报工作。认真落实《信访条例》和《全总机关纪委举报信件的处理办法》,畅通渠道,广开言路。注意利用信件举报、电话举报等多种渠道发现案件线索,引导干部职工积极负责地反映问题,鼓励实名举报。对蓄意诬告陷害他人和打击报复者,要严肃批评直至追究责任、进行查处。
  七、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六)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关于全国总工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坚持和完善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及各级党组织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二十七)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各单位要根据《实施纲要》和全总党组落实《实施纲要》的意见,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意见和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工作。
  (二十八)纪检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纪检组织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努力完成“三项任务”,做好“五项经常性工作”。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落实,加强对各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畅通情况反映渠道,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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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七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房屋拆迁项目的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实行房屋拆迁基地项目经理负责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理概念)

  本暂行办法中所称的房屋拆迁项目经理是指由房屋拆迁公司任命,在本市房屋拆迁中进行基地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业务培训)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项目经理进行培训,对考核合格的发给《上海市房地资源行业岗位水平证书(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简称水平证书)。

  参加项目经理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无不良行为的记录;

  二、取得拆迁人员岗位证书二年以上的;

  三、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的;

  四、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第四条(项目经理上岗)

  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后,应任命已取得《水平证书》的人员为房屋拆迁的项目经理,并将任命情况报区县房地局备案,在“五项制度”公示栏内公示。

  第五条(项目经理工作职责)

  项目经理在房屋拆迁项目管理工作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被拆迁对象进行补偿安置;

  二、具体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应予以公开的事项;

  三、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

  四、规范签订和及时送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规定履行协议;

  五、做好被拆迁对象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六、建立房屋拆迁档案的基础工作;

  七、保持基地办公场所的环境整洁;

  八、做好与拆迁人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九、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日常管理)

  拆迁公司应对项目经理加强日常管理,年终要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

  区县房地局根据情况对项目经理进行复训,并抽查项目经理的工作情况。抽查情况可反馈给拆迁公司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违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应撤销项目经理任命,市房地资源局注销《水平证书》:

  一、项目经理本人或教唆他人有断水、断电、断煤气、断通讯等行为的;

  二、上岗人员有断水、断电、断煤气、断通讯等行为,不劝阻的或知情后不处理的;

  三、项目经理本人有打人、骂人等行为的;

  四、上岗人员有打人、骂人等行为,不劝阻的或知情后不处理的;

  五、未经协议、强制拆迁而拆除房屋的;

  六、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

  七、欺骗被拆迁居民造成后果的;

  八、市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注销《水平证书》的其他行为。

  注销《水平证书》,应由区县拆迁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后,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作出。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7月10日起在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基地施

  行。此前的房屋拆迁基地视情况可参照执行。


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6]208号





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州团委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促进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期归还,参照《昌吉回族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昌州政办发〔2006〕121号),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和管理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资金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信用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使用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定项、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安全”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属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信用贷款,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
昌吉州银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昌吉州人民政府指定的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借款法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合同,并根据要求对贷款资金实行管理,负责贷款资金的统借统还。
第五条 昌吉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使用原则是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使用,谁归还。
第六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七条 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使用范围:全州区域内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农村青年致富状元(带头人)、各族优秀创业青年、青年企业家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特色产业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成立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州团委、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科技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银信公司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团委。
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商定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合作中的重要事项;审核确定贷款项目,确定承贷主体责任;协调各县市和有关部门做好贷款项目的筛选、审核上报、放贷、本息归还以及落实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的资金来源等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贷款企业和个人进行筛选和初审把关,负责申贷企业和个人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州团委负责全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具体做好对各县市上报贷款项目两个基本条件的初审(即40岁以下的城乡创业青年或青年创办企业,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农村青年致富状元或青年创业之星);
(三)银信公司负责对各县市上报的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进行汇总整理、评审,向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提交贷款项目评审意见;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贷款计划和项目,负责贷款合同、协议的签订,贷款资金的调度、分配、使用以及贷款本息的回收和偿还,负责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回收、偿还情况的汇总上报和工作进度信息的收集、分析;
(四)州经贸委主要协助银信公司做好项目评审工作,并为贷款对象提供创业配套服务;
(五)其余各成员单位根据业务职能,协助做好项目评审工作,并为贷款对象提供创业配套服务。

第三章 申请借款的程序、提交的材料和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借款程序:
(一)由用款企业或个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昌吉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昌吉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上报的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进行汇总后,由银信公司负责组织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
(三) 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对银信公司评审确认的申请用款企业或个人做出审批。
(四)由银信公司将领导小组最终确定的项目上报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
(五)经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确定的贷款项目,由开行新疆分行与银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银信公司与用款企业或个人签订《用款协议》,并由公证部门对协议进行公证;由银信公司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及当地代办银行签订《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企业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经会计师事务所认证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报告附注,指定借款人《验资报告书》;
2.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借款人组织结构图、贷款卡号、企业主要财务制度及管理制度名称;
3.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简介(历史沿革、注册情况、主要业务市场定位、目前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经营理念、未来发展规划等),企业及其股东在其他银行信用等级情况,主要管理层人员简介;
4.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明细或有负债明细、或有负债质量(包括债权人、负债额度、负债期限、还款计划和还款记录、负债余额、宽限期等);
5.企业目前市场竞争情况(列示地区及在全国市场竞争状况);
6.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近期5寸彩色照片3张、签字样本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样本;
7.借款企业获得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8.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重点介绍需贷款青年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对本地财政税收的影响;
9.按期还款承诺书、允许向社会公开信用情况授权书(即同意授权小额贷款管理办公室将企业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10.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申请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个人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重点介绍需贷款青年的基本情况、创业项目、发展前景、对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税收的影响;
2.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证明,五户以上联保承诺书(联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经济基础、不能为残疾人、不能有欺骗行为),担保人需提供资信证明材料;
3.借款人及配偶、抵押人、联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当地常住户口本,借款人近期5寸彩色照片3张;
4.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需提供从业经历、收入状况及经营现状简介,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纳税凭证等复印件);
5.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还款的书面证明,对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需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还款的承诺书;
6.借款人获得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7.按期还款承诺书、允许向社会公开信用情况授权书(即同意授权小额贷款管理办公室将企业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8.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用款企业或个人申请使用贷款时,用款企业或个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向州财政局、银信公司出具还贷风险准备金还本付息的承诺函。申请使用贷款的用款企业或个人应向银信公司提供财产抵押、相关权利质押或经银信公司认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用款企业或个人贷款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用款期限、额度和条件

第十四条 用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每人或单户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50万元;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20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申请用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40岁以下的城乡创业青年或青年创办企业,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农村青年致富状元或青年创业之星;
(二)申贷青年企业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造册,独立核算,自负赢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不超过70%;原则上为昌吉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员和昌吉州青年企业家联合会会员单位;
(三)在各商业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 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财会核算基础规范;
(五)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六)能够提供有效可靠的抵押、质押或担保;
(七)贷款需求额度在10万至500万之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借款:
(一)有不良信用记录及存在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企业或个人;
(二)经营状况出现变化、资产负责率高、濒临倒闭的企业或个人;
(三)不按借款要求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的企业或个人;
(四)近三年有偷、逃、骗税记录情节严重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章 用款人使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义务和贷款借入

第十八条 用款企业或个人与银信公司签订《用款协议》,并按照用款协议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贷款资金。
(一)用款企业或个人应在银信公司指定的代办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银信公司拨付资金、办理结算和回收本息。
(二)用款企业或个人应及时向银信公司提供专户资金动向或余额情况。
(三)用款企业或个人按协议要求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和财产保险,银信公司收取抵押物权属证书、抵押物登记凭证及质押物、保险单等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转出或另设账户自行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具体使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管理,深入分析经营和财务状况,落实各项还款来源,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年度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归还青年创业小额贷款。
第二十一条 各用款企业或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必须以A4或A3纸张为准(含同等格式文件),相关资料必须字迹清晰、工整,印鉴签名等要素齐全。
第二十二条 银信公司将用款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有价凭证交公司财务部门保管,并做好日常会计账务处理,抵押登记等重要凭证登记入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款企业或个人因各种原因,进行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和预算体制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和担保单位应事先征得银信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同意,并应重新办理投资、抵押等手续,在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后,方可办理其它事

第六章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办理和投放

第二十四条 银信公司对领导小组确定和国家开发银行批准的项目与用款企业或个人签定《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用款协议》,明确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双方的权利。用款方须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或担保,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或担保手续(抵押物、质押物需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用款企业或个人有义务在约定的本息偿还期内,将资金存入银信公司指定的还贷资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 银信公司作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统一贷款主体,主要负责办理以下事项:负责办理开行贷款资金合同或相关协议的签订;负责汇总、上报用款企业或个人资金使用、管理、回收、偿还和经营信息等情况,及时分析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资金风险,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各用款企业或个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向银信公司报送信息资料。

第七章 还贷风险准备金设立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归还,自治州设立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统一纳入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八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自治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还贷风险准备金的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该项资金已按照昌州政办发〔2006〕121号文件得到了落实,不再另行设立。
(二)各县(市)财政年度预算根据贷款发放总额安排10%还贷风险准备金。
(三)承担还款责任的用款单位按贷款总额的2%安排还贷风险准备金。
各县(市)可对照自治州还贷准备金来源,积极筹措还贷资金,保证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归集:
(一)银信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设立企业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归集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
(二)银信公司根据已发放的政府信用贷款数额,预计下年度新增贷款规模,并在每年12月提出次年还本付息的还贷方案,报州财政审定。
(三)在本级预算中安排还贷风险准备金,按季拨入还贷分险准备金专户。
(四)承担政府信用贷款责任的用款企业或个人按用款协议规定足额筹集和安排还贷资金,按用款协议规定的时限将还贷风险准备金存入还贷分险准备金专户。
第三十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一)自治州及各县(市)财政将预算内安排的企业还贷风险准备金,在每年3月20日前,确保向银信公司设立的政府信用贷款还款风险准备金专户存留1000万元资金。
(二)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由银信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单独核算,执行现行的会计制度,并接受州财政局的监督。
(三)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应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接受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的日常监督。
(四)建立银信公司自查、财政部门监查、审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四层监管体系。
第三十一条 县(市)申请使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严格按照本办法,建立县(市)财政还贷风险准备金,由县(市)人民政府出具承担还本付息的承诺函。
第三十二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银信公司在接到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送达的应收利息通知书和贷款到期通知书后,复核无误后,确认需动用还贷风险准备金,将使用还贷风险准备金的数额等相关事宜上报州财政局批准后使用。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未按用款协议按期偿还本息的:
(一)由银信公司向用款企业或个人下发《催款通知书》,要求用款方限期偿还发放的本金和利息。
(二)在下发通知书后30日内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由银信公司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对抵押、质押物进行拍卖变现。
(三)上述做法不足弥补损失时,按照用款企业或个人的承诺,处置企业股权或资产,追究企业或个人连带责任;仍不能弥补时,按照州、县(市)政府的承诺向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偿还相应本息。 
第三十四条 对未能按时履行贷款协议的用款企业、个人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将取消其申请贷款的资格;银信公司将停止该项目贷款的发放,并根据用款贷款协议,收回资金,必要时通过法律诉讼。
在使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过程中,如有用款企业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用款企业或个人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提供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项目贷款。
第三十五条 各用款企业或个人与银信公司共同承担建立信用体系建设任务,通过企业申报、部门考察、社会评价等方式收集用款单位和个人相关信用信息,定期对企业或个人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经考察对履行信用较差的企业或个人,在全社会予以曝光。对信用恶化、出现逃废债务的企业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采取协会除名、市场禁入、各部门(银行、工商、税务)制裁等措施追究责任。 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妨碍本办法的实施,如违反本办法和妨碍本办法实施的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州人民政府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团委)负责解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