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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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完成今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和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精神制定《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二届四次全会和市一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出科学评价。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既要反映工作成绩,也要正视存在问题,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确保政府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通过规范有效的考评激励机制,引导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我市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考评对象

(一)全市1 3个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2008年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中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协同单位。

三、考评内容

1、《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吕政发[2008]l6号)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承担的任务。

2、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

3、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

4、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等)。

5、其它业务工作。

四、考评方法和步骤

(一)考评方法

l、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评

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的考评分为七部分:

(1)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评价。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中的内容,结合本部门年初分解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对各县(市、区)进行专项工作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2)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评。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各县(市、区)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对各县(市、区)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包括年终考评和平时考核)。

(3)行风评议。此项考评由市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组织。

(4)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考评。“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由市两区办、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市环保局、市计生委、市三产办牵头单独考评。

(5)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评价。此项工作由市统计局组织。

(6)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的考评。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考评。

(7)市政府领导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评价。市政府领导根据各县(市、区)全年的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进行综合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2、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评

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评分为七部分:

(1)县(市、区)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评价。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直有关部门在本县(市、区)推进和完成市政府目标任务的情况对其进行专项工作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2)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评。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根据各部门的责任制分解目标,对市直有关部门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包括年终考评和平时考核)。

(3)重点工作的考评。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由市两区办、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市环保局、市计生委、市三产办牵头单独考评。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由市统计局组织评价。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考评。

(4)市直相关部门互评。市政府相关部门围绕依法行政、勤政务实、高效便民、廉洁自律、机关作风方面的内容,采取不记名问卷的形式,互相进行评价。

(5)社会评价。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分别从市直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各选3名机关干部对参与考评的市直各部门工作以不记名方式进行评价。

(6)行风评议。此项考评由市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组织。

(7)市政府领导对市直有关部门评价。市政府领导根据各部门全年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二)考评步骤

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的考评工作同步进行。

(1)承担重点工作考评的有关部门进行考评。

(2)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分别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评。

(3)市直相关部门互评。

(4)社会评价。

(5)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考评结果分类汇总,集中核分。

(6)将核分结果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初审。

(7)将初审结果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8)将考评结果提交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

五、考评体系

(一)考评方式

此次考评采取百分制考评与级次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级次考评按优秀、良好、较好、一般四个级次评定。

(二)赋分

1、对县(市、区)政府的赋分

(1)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县(市、区)政府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占总分的1 5%。

(2)行风评议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5%。

(3)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考评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30%(“双百双千”工程10%、环境保护工作5%、新农村建设5%、计划生育工作5%、第三产业发展5%)。

(4)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40%。 (5)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10%。

2、对市直部门的赋分

(1)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市直部门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占总分的40%。

(2)重点工作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占总分的20%。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占总分的10%(包括“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占总分的5%。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占总分的5%。

(3)市直相关部门互评采取级次评价的办法,占总分的15%。

(4)社会评价采取级次评价的办法,占总分的5%。

(5)行风评议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20%。未纳入行风评议范围的部门,根据考评组对其行政效能建设的考评结果,取行风评议中相应等次的平均分值。

(三)减分因素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可视情况在总分中减分。减分的区间为参评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考评成绩的最高分与最低分的分差值(以下简称分差)。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减分,扣减分差的20%。

2、本年度发生l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30%,该县(市、区)参与考评,但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发生3—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l 0%;本年度发生1.2人死亡事故三次以上或发生3—9人安全事故两次以上的县(市、区),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20%。

3、由于领导决策失误,造成国家或单位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20%。

4、因被考评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被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的,扣减分差的5%;被责令履行的,扣减分差的5%;被确认违法的,扣减分差的1 0%;被变更的,扣减分差的5%。

(四)计分

1、级次考评的计分办法

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较好为70分,一般为60分,计入总分时按百分制进行换算。

2、不同的考评组评定的分数按均分对等的方式经测算后计入。

3、各县(市、区)政府总得分=考评组考评分数x 15%+行风评议分数×5%+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考评分数×30%+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数评价得分x 40%+2008年“十件实事”的考评得分×10%+减分。

4、市直有关部门总得分=考评组考评分数x 40%+重点工作的考评分数x 20%+市直相关单位互评分数x 15%+社会评价×5%+行风评议分数x 20%+减分。

5、考评组考评分数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年终考评得分,由每个考评组全体人员根据年终考核情况不记名打分计算平均值得出,占60%;另一部分是平时考核得分,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平时检查、半年考核情况得出,占40%。

六、考评结果的使用

1、《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作为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一个重要部分,((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中县(市、区)领导班子“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100分)”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政府序列)“重点业务工作(100分)”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组织考评,考评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交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办公室汇总。

2、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在对县级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业绩考核,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对其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的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

七、考评纪律

(一)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按照考评的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考评情况。

(二)被考评的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考评工作,向考评组提供真实情况和准确数据,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凡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考评工作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的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受理考评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工作,并及时予以查实,向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反映。

(四)市监察局派专人对考评的计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八、备查制度

考评工作中相关考核、评定的所有资料保留备查。

九、组织领导

2008年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在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考评工作;审定有关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或意见;决定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组的工作部署和意见,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情况汇总和测评考核等项工作。

十、附则

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本办法的解释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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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印发《关于调整接受国际救灾援助方针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民政部 经贸部 外交部


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印发《关于调整接受国际救灾援助方针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经贸厅(局)、外办、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经贸局、外办、驻外使(领)馆:
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国际救灾援助方针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关于调整接受国际救灾援助方针问题的请示
(1987年5月13日)
国务院:
随着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已从一九八○年开始接受救灾外援。当时,国务院批准三部(外经、民政、外交)请示所确定的方针为:对联合国救灾署的援助可适当地争取,可及时提供灾情(包括组织报道),情况严重的亦可提出援助的要求。此项工作对外由经贸部归口,内部
事宜由民政部归口。这个方针是积极的。据此,我们曾先后为河北、湖北两省接受了二十多个国际组织或国家二千多万美元的救灾物资。到一九八一年秋四川发生大水灾,又紧缩了接收外援口径,经国务院批准三部请示,将接受救灾外援的方针改变为:不主动提出和要求援助,对方主动提
供援助又不附加先决条件,可以接受;灾情由新华社适当报道,所提供资料以新华社公开报道为准。按此方针,近几年我国接受救灾外援的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止状态。但是,联合国救灾署曾多次要求同我们交流灾害和救灾工作情报,并表示愿意在救灾援助方面给予合作。与此同时,每遇较
大灾害,一些友好国家也通过使馆询问灾情和了解我对接受救灾援助的意向。在这些交往中,我们往往非常被动。为开放、搞活救灾工作,我们建议将接受国际救灾外援的方针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国际社会通报和提供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资料。今后我国对灾情和救灾工作,可视需要向联合国救灾署、开发署提供阶段性的综合资料,对重大灾情可及时提供资料。如有关国际组织和新闻单位,外国使馆询问灾情,可予以及时答复。国内新闻机构可予以配
合,适当报道,除非正常死亡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如逃荒、要饭、外流等)外,其他一般灾情均可对外提供和公开报道。
二、有选择地积极争取国际救灾援助。如遇重大灾情,可通过救灾署向国际社会提出救灾援助的要求,但次数不宜过多。对局部灾情,有关国际组织和友好国家主动询问,可表示接受救灾援助的意向。外国民间组织和国际友人、爱国华侨主动提供捐赠,一般可接受。对教会组织的救济
仍予以婉拒,特殊情况逐案报批。
三、接受联合国系统各机构、其他国际组织和友好国家政府的救灾援助,由经贸部负责归口办理对外联系交涉;由民政部负责归口办理提供灾情资料、组织宣传报道和资金物资的接收、分配,其中属于来自国际和友好国家红会、妇女等组织援助的款物,或与红会、妇联有关的国外民间
组织的救灾捐赠,可由红会、妇联分别接收和分配。对除上述以外的国外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救灾捐赠,可由民政部通过外交途径直接对外联系交涉和接收分配。如遇特殊情况(例如此次东北森林火灾),可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牵头,协同经贸、民政、外交部对外联系、交涉和接受援助。
四、不涉及救灾援助,纯属向有关国际组织和友好国家提供灾情和救灾工作资料的业务交往,可由民政部直接对外,并与外交、经贸两部通气。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1987年6月9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正式发布实施。为贯彻执行《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所列的结售汇范围和条件认真执行。
2.关于结售汇汇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市场汇价掌握执行。
3.关于结汇业务处理。对《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各项外汇收入,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结汇。对《规定》第五条所列明的境内机构所收到的各项外汇,根据会计制度按期结算实现的外汇收入,我行也要如期办理结汇。
对按《规定》可不结汇而允许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的境内机构,如自愿将外汇结售给我行,我行应积极办理。
对出口企业结汇,应按结汇金额的50%设立出口结汇台帐。
4.关于售汇业务处理。对规定范围内的境内机构的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有外汇帐户或有外汇留成额度的,应先从其现汇帐户或留成额度内支取;对现汇或留成额度不足,以及没有现汇帐户和留成额度的,可凭客户所持与支付方式相适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规定》所列有效凭证办理售汇;与贸易活动有关的服务性支付也按上述要求办理售汇。
对售汇业务要按“审售分离、分级审核”的原则严格管理。客户到我行买汇时,须备足买汇所需的足额人民币资金。我行要对其有效单据及凭证认真审查,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方可办理售汇。
5.关于结售汇业务的帐务处理。按总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6.关于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开办结售汇业务的分支行必须每日将当日结售汇的发生额和余额,报送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行,由其汇总后,于次日通过SWIFT或电传系统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结售汇业务日报表”格式由总行统一制订(见附件)。
7.各行在执行《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总行及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反映。
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见本《选编》人民银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