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组织开展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34:51   浏览:9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组织开展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组织开展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的通知

教党函[2008]2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部内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全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为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各项任务不断引向深入,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组织开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工作(以下简称“集中轮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集中轮训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轮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集中轮训要使教育部直属高校、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联系教育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既从总体上把握党的十七大文件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又系统钻研和理解贯穿其中的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政治保证。

  二、主要任务

  按照中央要求,通过本次集中轮训工作,使直属高校、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每一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分期分批集中脱产轮训一遍。集中轮训工作从1月份开始,到6月份全面完成。

  本次集中轮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工负责,分级实施。

  直属高校集中轮训安排。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参加中央组织部组织的专题培训;我部举办高校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培训其他直属高校的党委书记、校长以及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直属高校其他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中轮训工作,按照部里的统一要求,由各直属高校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集中轮训安排。我部举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司局级干部学习班、处级干部学习班,培训部机关司局级及处级干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人事处长、办公室主任、党办主任。直属事业单位其他处级以上干部的集中轮训工作,由各单位(党委或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集中轮训安排。二秘以上驻外教育干部的集中轮训工作根据所在使领馆党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驻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英国、法国和德国使馆教育处、驻纽约总领馆教育组、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要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活动。我部对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集中轮训工作进行指导并寄送必要的学习材料。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直属高校党校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所属培训机构要调整现有常规班次的教学计划,专门安排时间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

  三、主要内容

  本次集中轮训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主题,突出从以下两个方面的重点内容开展集中轮训工作。

  一是要组织干部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以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作为集中轮训的基本教材,原原本本学习,全面准确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党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的重大问题,引导干部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以来所取得的成绩,深刻领会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深刻领会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任务,深刻领会中央对全党提出的“四个一定要”的殷切期望,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工作部署,在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是要围绕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大战略目标,联系教育工作实际,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教育工作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新任务新要求。学习内容包括:一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二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三是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四是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五是坚持教育公益性,促进教育公平;六是继续推进教育改革开放。

  通过学习培训,使教育系统党员领导干部深刻领会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四、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的重要意义,把集中轮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班、培训班、学习班,集中一段时间分期分批把每一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轮训一遍。本次集中轮训工作在教育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直属高校党委、有关单位党委或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人事司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分工负责相关专题培训的组织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切实加强对集中轮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集中轮训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联系教育工作实际,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干部的思想实际,提出具体的学习要求。要将本次集中轮训工作与党委中心组学习相结合,与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相结合,与组织开展党员理想信念教育相结合,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相结合,与掀起教育战线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新高潮相结合。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本单位本部门集中轮训工作安排及落实情况及时报我部人事司。

中共教育部党组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盘锦市关于简政放权搞活经济的若干暂行规定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盘锦市关于简政放权搞活经济的若干暂行规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盘锦市关于简政放权搞活经济的若干暂行规定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经2000年11月21日盘锦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程亚军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盘锦市关于简政放权搞活经济的若干暂行规定》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适应全市对外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盘锦市关于简政放权搞活经济的若干暂行规定》等2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盘锦市人民政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盘锦市人民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规范摩托车生产秩序,促进摩托车产业结构调整,防止重复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摩托车行业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国家实行摩托车生产准入制度。未经国家经贸委批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摩托车生产。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通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获得生产准入的摩托车企业及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摩托车生产。

第二章 生产准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四)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五)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六)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

  企业下属的被控股企业以及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申请生产准入,应当在企业负责其产品开发、检测的前提下,具备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条件。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生产准入申请,并按国家经贸委制定的统一格式报送《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企业下属的被控股企业以及接受委托加工企业的生产准入申请由该企业负责。

  第八条 国家经贸委应当自收到企业报送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通过资料审查的企业,国家经贸委发放《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受理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料审查的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并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第九条 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第六条所列生产准入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生产准入考核。国家经贸委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生产准入考核。

  对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国家经贸委应当在1个月内批准其生产准入申请,确认摩托车生产资格,颁发《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上公布。

  对未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国家经贸委不予批准其生产准入申请,并向其发出《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条 未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原则上在收到《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不合格通知书》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准入申请。

第三章 获证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应当保持生产准入条件,按照批准产品组织生产,保证持续生产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 获证企业在申报新产品时,应当提交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资料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对获证企业开发的摩托车新产品进行检测和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考核。检测、考核均合格的摩托车新产品,方可获得批准,进行生产。

  第十四条 未经国家经贸委批准,获证企业不得异地生产摩托车。获证企业要求新增被控股企业或者委托加工的,被控股企业或者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通过生产准入考核,并获得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十五条 获证企业可以向国家经贸委申请撤销本企业的生产资格或者批准产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国家经贸委对获证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为生产准入条件保持情况、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和产品抽样检验。产品抽样检验可以从企业或者从销售环节抽取样车。

  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根据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和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国家经贸委可以调整定期监督检查的次数。

  第十七条 获证企业有能力保持生产准入条件,而没有保持生产准入条件的,由国家经贸委责令其限期恢复生产准入条件。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暂停其生产资格6-12个月并责令改正;暂停期满后仍未改正的,撤销其生产资格,收回《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中予以公布: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二)停产及不能正常生产1年以上的。

  第十九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撤销其生产资格,收回《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中予以公布:

  (一)不能保持生产准入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异地生产的;

  (三)弄虚作假,未按批准产品生产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在限期内恢复生产准入条件的;

  (五)破产;

  (六)曾被暂停生产资格,再次发生第十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被撤销生产资格、收回《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的获证企业,原则上在被撤销生产资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准入申请。

  第二十条 获证企业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给予警告,并从《公告》中撤销该产品;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生产资格3-6个月并责令改正,暂停期满后仍未改正的,撤销其生产资格,收回《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中予以公布:

  (一)依法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在安全、环保、节能和防盗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的;

  (三)不能保证生产一致性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从事检测、考核等工作的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经贸委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对其委托。

  第二十二条 从事摩托车生产准入审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列入《公告》的摩托车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应达到生产准入分阶段要求,并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通过生产准入考核。未达到生产准入分阶段要求或逾期未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由国家经贸委撤销其生产资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公告》企业要求跨省搬迁生产地的,应按照本办法通过生产准入考核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公告》企业申报新产品时,应当具备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并提交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资料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第二十四条 对《公告》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

  《公告》企业及产品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