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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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制度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8〕164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六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新闻宣传工作,规范新闻宣传报道,确保新闻宣传的正确导向性、时效性、准确性,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新闻宣传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团结、稳定、鼓劲,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服从和服务于全市中心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推进内容、形式、手段创新,营造有利于促进我市政治稳定、和谐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三条 各新闻媒体新闻宣传报道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严肃新闻宣传纪律,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 新闻宣传稿件必须内容准确,语言规范,文字精练,画面清晰,采用的数据来源可靠。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新闻宣传稿件(包括文字稿、图片、音像、视频)主要指市内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通过市内新闻媒体上报中央、省级等新闻媒体,对市政府重大事项、重要活动以及要求进行宣传报道活动所利用的稿件。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不得进行新闻报道。
第七条 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下列程序送审:
涉及全局性、全市性工作的新闻宣传稿件,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
其它方面的新闻宣传稿件,归口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
对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新闻宣传稿件需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按前款办理;
市政府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各新闻媒体送审稿件的接收和衔接工作。
第八条 对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的新闻稿件由市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内容与市委有关部门有关联的新闻宣传稿件,由市政府办公室送市委有关部门会审。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新闻宣传活动稿件由各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稿件涉及的统计数据,一律以统计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供和使用与其不一致的数据。
第十二条 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坚持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把好政治关和政策关,确保各新闻媒体的新闻宣传报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客观真实原则。宣传内容客观准确,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商和沟通,力求新闻报道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各新闻媒体对同一重要会议、重大事件报道的文字稿实行通稿制。通稿由陇东报社草拟、送审。
第十四条 对新闻媒体记者不宜采访的一些重要会议,需要报道的,由会议筹备单位提供新闻通稿,并预先告知新闻单位预留版面或节目时段。
第十五条 新闻宣传稿件审核方式采取以网络传递审核为主。
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新闻宣传的时效性,新闻宣传稿件审核,一般情况下,要随到随审,不得无故影响报刊的正常出版或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十七条 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正在制定、研究、审议过程中的重要政策措施等所有涉密内容,未解密前不得公开报道。
对发生的失、泄密事件要追究当事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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