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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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我部组织制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纲要》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编制的一项重要规划,是未来五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制定实施《规划纲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纲要》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规划纲要》的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要认真学习《规划纲要》,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深刻理解“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思路、重要指标、重点任务、重大举措和重点项目,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建立规划实施责任制,将《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到部门、具体到人员。要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确保各项指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到位。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让党和政府的各项惠民利民政策深入人心,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有利于《规划纲要》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要根据《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编制本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形成完备的规划体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主要阐明“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政策措施,是未来五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第一章 民生为本人才优先 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



第一节 发展环境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五年,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迈出重要步伐、取得突出成绩的五年。五年来,面对国内外环境复杂多变、国际金融危机巨大冲击、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等重大挑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迎难而上,努力拼搏,全面完成了“十一五”时期各项任务。积极就业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局势保持稳定。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形成,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现重大突破,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大幅提高。人才资源总量不断增长,人才队伍素质明显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公务员制度不断完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圆满完成。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职工工资水平稳步提高。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逐步完善,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十一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为今后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专栏1: “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指 标
2005年

基 数
“十一五”规划目标
2010年

完成数

五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
[4200]
[4500]
[5771]

城镇登记失业率(%)
4.2
5
4.1

五年转移农业劳动力(万人)
[4000]
[4500]
[4500]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74
2.23
2.57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38
3
4.32 ①

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06
1.2
1.34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0.85
1.4
1.62

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0.54
0.8
1.23

专业技术人才总量(万人)
4196
/
4686 ②

技能劳动者总量(万人)
9100
11000
11200

技师和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重(%)
4.2
5
5

高级工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重(%)
17.6
20
20.5

注: [ ]表示过去五年累计数;①4.32亿人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05年基数和“十一五”规划目标不含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②为2008年末数据。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一系列有利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为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为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战略,为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应对危机和复杂局面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为事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仍面临着诸多挑战。从国际看,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减缓,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抬头,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从国内看,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较多。从事业发展自身看,也还面临许多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就业形势更加复杂,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社会保障体系在体现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等方面均有待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与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成长发展机制尚不健全;充满生机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和科学的评价机制尚未形成;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还不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纠纷调处机制和劳动监察执法机制还不完善,劳动关系领域进入矛盾多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比较薄弱,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紧紧抓住机遇,积极应对挑战,加快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新局面。

第二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要求,顺应城乡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以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为主线,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合理调整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努力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基本要求是:

──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坚持强化政府责任和培育完善市场机制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生活改善做出积极贡献。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利益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牢固树立人才优先的理念,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完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律的认识,创新思维观念、体制机制、管理方式方法。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把握好改革的力度、时机、节奏,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创新。

──坚持统筹协调。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统筹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统筹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协调发展。

──坚持强化基础。以建立健全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大力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基础建设,健全基层公共服务工作体系、人员队伍和信息网络,加快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提高公共服务可及性和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节 主要目标

未来五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努力实现充分就业。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就业局势保持稳定。五年城镇新增就业4500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城镇职工和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3.57亿人,农村居民参保人数达到4.5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3.2亿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6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亿人。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稳定增长,60岁以上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普遍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并逐步提高待遇水平。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70%、70%。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放数量达到8亿张,覆盖60%人口。

──造就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全国人才资源总量达到1.56亿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6800万人左右,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3400万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比例为10︰38︰52,从事研究开发的科学家和工程师达到200万人年,每万劳动力中研发人员达到33人年。

──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和管理机制更加健全,科学分类制度基本形成,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并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军队转业干部得到妥善安置,军转安置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军转安置政策制度逐步完善。

──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同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逐步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决定和调整机制不断完善。职工工资水平合理较快增长,遏制并逐步缩小不合理的工资差距。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

──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各类企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普遍建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中国特色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更加完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院实体化基本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更加完善,以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为基础的预防预警机制基本建立,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机构比较健全、设施设备更加完善、信息网络互联互通、服务流程科学规范、服务队伍素质优良、服务水平显著提高,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专栏2: “十二五”时期主要指标

指 标
2010年基数
2015年目标
属性

一、就业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
[5771]
[4500]
预期性

2.城镇登记失业率(%)
4.1
<5
预期性

3.转移农业劳动力(万人)
[4500]
[4000]
预期性

二、社会保障


4.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2.57
3.57 ①
约束性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
4.5
预期性

6.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2.6
13.2
约束性

7.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34
1.6
约束性

8.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62
2.1
约束性

9.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1.23
1.5
约束性

10.社会保障卡发卡数量(亿张)
1
8
预期性

三、人才队伍建设


11.人才资源总量(亿人)
1.14②
1.56
预期性

12.专业技术人才总量(万人)
4686③
6800
预期性

13.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比例

10︰38︰52
预期性

14.高技能人才总量(万人)
2863
3400
预期性

四、工资和劳动关系


15.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率(%)
12.5
>13
预期性

16.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
65
90
预期性

17.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
50
80
预期性

1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
80
90
预期性

注:[ ]表示五年累计数;①3.57亿人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②、③为2008年末数据。




第二章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努力实现充分就业



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机制,创造平等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努力实现充分就业。

第一节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贸易、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完善促进就业的综合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机制,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开拓就业新领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拓展就业空间,形成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和创业规模。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对促进就业的作用,推动一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做专做精,树立一批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完善税费减免、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人员就业。实施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灵活就业的扶持政策。

第二节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鼓励自主创业政策,优化创业政策环境。进一步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加强创业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跟踪扶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营造良好的创业舆论环境。

第三节 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积极促进青年就业,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破除影响毕业生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畅通大学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及自主创业的渠道。继续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加大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援助力度。多渠道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加强就业信息引导,搭建劳务信息对接平台,加强企业用工指导和职业培训,努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农业劳动力平稳有序外出务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形成及时有效帮助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建设,为部分地区率先实现充分就业奠定基础。进一步加强妇女、少数民族、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群体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的社会环境。

第四节 构建就业和失业调控机制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形成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全国的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实现各类劳动者就业状况、享受政策和接受服务信息的全国共享。建立失业统计报告制度,完善城镇调查失业率统计。健全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开展就业需求预测。加强危机情况下失业风险的预防和有效调控,鼓励企业切实履行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缩短失业周期。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增强就业的稳定性,提高就业质量。



专栏3: 促进充分就业行动计划

01 扩大城乡就业规模。城镇年均新增就业900万人,年均转移农业劳动力800万人。

02 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为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就业失业登记、创业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服务。

03 加大就业援助力度。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实行精细化、长效化的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开发更多社区服务、交通协管、保洁、绿化等公益性岗位。

04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05 就业失业信息监测。加强就业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实现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开展就业需求预测。开展重大政策出台对就业影响的评估。建立健全失业监测预警制度,适时发布失业预警信息。

06 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等家庭服务业。推进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

07 促进统筹城乡就业。统筹规划和管理城乡就业工作,推动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和平等就业。


第五节 大力加强职业培训

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快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使他们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

专栏4: 职业培训促就业计划

01 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对退役士兵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02 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

03 开展创业培训。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

04 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支持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完善职业分类制度,加快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题库的开发与更新。加强职业培训教材和师资队伍建设。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05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第六节 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就业和配置人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完成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的统一和改革,健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和监管体系。整合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职能,统一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制度,消除人力资源市场城乡分割、身份分割和地区分割。整合公共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对劳动者的免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对特定群体的专项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加强人力资源供求信息采集和发布,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节 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加快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经营性服务产业逐步壮大、高端服务业务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开发配置和服务就业能力明显提升。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群。实施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进战略,打造一批知名的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发展,完善人力资源服务链,形成集聚效应。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创新,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加快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国门,为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专栏5: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

01 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在中心城市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平台,通过优惠政策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发挥园区培育、孵化、展示、交易的功能。

02 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博览会、机构等级评定、行业发展报告等方式,加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服务新产品的推介力度,培育本土人力资源服务品牌。

03 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国家战略和区域产业发展战略,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形成产业人才信息集散平台。

04 加快推进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改革。实现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的分离,转变政府职能,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章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保障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水平适度、持续稳定的社会保障网。

第一节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实现制度全覆盖。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建立健全工伤预防、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等社会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节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继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各类群体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重点做好城乡居民、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制定激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各类人员及早参保、长期参保和连续参保。继续解决体制转轨的历史遗留问题,将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积极推进城乡残疾人和各类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

专栏6: 社会保险扩面计划

01 新农保实现制度全覆盖。新农保试点范围逐步扩大,覆盖所有县市及绝大部分农村人口。

02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覆盖大部分未就业无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03 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进一步增加。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机关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04 医疗保险基本覆盖城乡人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新增6000万人以上,实现全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05 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亿人。将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亿人。




第三节 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统筹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

平,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普遍开展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衡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待遇水平。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健全失业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推进以职业康复为重点的工伤康复工作,提高工伤职工重返就业岗位的比例。

专栏7: 改善社会保险待遇计划

01 养老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稳定增长。60岁以上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提高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

02 医疗保险。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逐步提高,政策范围内居民和新农合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70%以上,城乡居民普遍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政策范围内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75%。

03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健全失业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加强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04 补充保险。积极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节 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统筹

制定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跨区域转移接续办法。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统一经办管理。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管理。全面实现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地市级统筹,逐步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积极推进省级统筹。

第五节 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健全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技术和能力。完善社会保险反欺诈制度,建立医疗费用全国异地协查机制,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支付和运营全程监管,加大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力度,确保基金安全。积极稳妥开展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节 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健全管理体制,整合经办资源,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加强经办机构服务设施建设,规范服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全面推进基本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快实现异地就医结算。全面建立公民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发放社会保障卡。健全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将80%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



第四章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 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一节 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大力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坚持“凡进必考”,加大竞争性选拔公务员工作力度,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来源结构,构建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干部培养选拔链。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满意为主题,深入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以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树立公务员队伍的良好形象。实施《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实施大规模培训公务员计划,提升公务员队伍能力素质,加快建立更加开放、更具活力、更有实效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培训体系。研究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不断拓宽队伍来源,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强化基层公务员宗旨意识,转变作风,提升执行力。

专栏8: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计划

01 大规模培训公务员计划。全国公务员参训率进一步提高,新录用公务员全员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制度进一步落实,乡镇、街道和公共服务部门基层公务员培训一遍,全国公务员培训管理者培训一遍。

02 加强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设分级分类管理的公务员数据库,建立覆盖中央、省、市、县四级的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

03 加强公务员考试测评基地和题库建设。


第二节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扩大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模,突出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重视培养领军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能力。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制度,进一步实施并完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地区人才培养计划,构建国家高级专家培养选拔体系。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统筹推进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健全职称制度框架体系。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完善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政策体系,加快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加大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和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力度,继续推进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推进博士后分级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扩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规模,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建设和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加大多元投入,提高培养质量。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开展大规模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建设,构建分层分类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实施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建设人事考试基地、专家服务基地和继续教育基地,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节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坚持提升能力、以用为本、高端引领、整体推动,充分发挥政府指导调控作用和市场在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以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为龙头,国家重点支持急需紧缺行业(领域)高级技师培训,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培养造就一批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和带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进一步完善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重点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逐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推动技能劳动者队伍的发展壮大和整体素质的提高。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培养。探索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办法,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完善国家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

第四节 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用,建立健全政府宏观管理、市场有效配置、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人才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人才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和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改革人才选拔使用方式,科学合理使用人才,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人才流动配置机制,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功能,加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人才服务能力和水平。实施促进人才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创新政府提供人才公共服务的方式,大力开发公共服务新产品。围绕国家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推进区域人才合作,加强产业人才配置。完善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的激励机制,保障人才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国际化政策,健全人才吸引机制,开发利用国内外人才市场和资源。完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表彰制度,营造有利于农村实用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建立农村实用人才定期调查制度。













专栏9: 人才队伍建设重大工程

01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每年培训100万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建设一批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

02 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

(1)高级技师培训。发挥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作用,国家每年重点支持5万名左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高级技师培训。

(2)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建设80个左右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3)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鼓励各级政府、行业企业,依托生产服务一线优秀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建设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依托中华技能大赛获奖者、全国技术能手和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每年建设100个左右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03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1)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全国新建各级各类留学人员创业园30家。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每年资助至少400名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实施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每年资助60项海外留学人才为国服务活动。

(2)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在现有专家大院、专家服务站、科技110等专家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再建设一批专家服务基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3)加强博士后公寓建设,改善博士后人才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形成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



贯彻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创新和完善选拔任用机制,健全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公平公正、充满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完善公务员制度

加强公务员法配套法规建设,深入开展公务员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公务员法和配套法规贯彻实施。健全公务员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健全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办法,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和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完善公务员选用机制,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考录公务员的制度和办法,从2012年起,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健全竞争性选拔公务员办法。建立和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公务员考核评价体系,改进考核办法,强化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和监督约束。

第二节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完善合同用人机制、公平竞争机制、绩效评价机制、人员退出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三节 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

积极稳妥地改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机制,逐步完善军转安置政策法规体系,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全力完成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积极推进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加强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认真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

第六章 深化工资制度改革 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促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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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 126 号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已经2008年10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并作为其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高山、海岛、边远地区的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六条 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
  在建设开发或者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应当事前与驻军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和部队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策安排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本单位的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 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属小学的在驻军驻地和转业安置地就近入学,属初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对需要跨学区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照顾解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把抚恤补助经费的支出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二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待遇。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到地方公立医院就诊时,凭有效证件免收门诊挂号费,看病优先。医院应当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当主动与驻军沟通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驻军开展争创先进活动。对当年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受奖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和士官,由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祝贺,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和“光荣之家”门牌。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走访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了解情况,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部队随军家属。
  对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任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11日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的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条 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

(二)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内经批准使用温泉地热的民用建筑可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四条 鼓励支持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和农村住宅建筑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五条 鼓励将太阳能的其他应用方式广泛用于各类建筑领域。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规模化应用。

省和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科技、国土环境、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适合海南地域条件的太阳能建筑应用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建筑应用产品(系统)的检测认证、技术认定和市场准入办法,定期发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采取优惠政策措施,扶持和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在我省开展太阳能系列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研发。

第九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节能量计入建筑节能总量。

第十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引导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及行业发展。

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别,财政补助资金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增量投资的30%~50%。具体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规范标准要求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可按所应用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增加该项目建筑面积指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享受增加建筑面积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财政资金的补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纳入民用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与民用建筑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是否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以及应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纳入民用建筑规划报建设计方案审查范围。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设计规范标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相关设计规范标准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归入建筑节能部分。

对应当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设计而未设计的,或设计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太阳能热水系统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安装使用。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实施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实施监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节能专项验收程序;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合格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型号、规格、标准、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增量成本列入建筑工程造价范围。

第二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辖区既有建筑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既有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改造计划。

改造计划应当包括季度、年度改造总建筑面积、改造项目数量及单体面积、建筑类别、集热器应用面积、总热水吨位和单位项目热水吨位、改造费用、改造起止时间、选择的技术方案等基本内容。

第二十三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每季度新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后上报省政府。

第二十四条 在既有民用建筑上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原工程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方案的设计,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系统设计方案,不得使用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按太阳能热水系统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三)向施工单位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

(四)对不符合太阳能热水系统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安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由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标准实施监理的,由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向房屋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型号、规格、标准、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等指标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太阳能热水系统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