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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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东北〔2011〕2590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快发展东北地区物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要求和全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货代和信息等多种行业为一体的
复合型服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物流业,
对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
外开放和提升区域竞争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加快东
北地区物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
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全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编制本规划。
规划范围是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
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规划期
为2011-2015 年。
一、发展环境
(一)发展基础
“十一五”期间,东北地区物流业快速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
的支撑能力不断增强。
产业规模快速壮大。2010 年,东北地区物流业实现增加值
2612 亿元,比2005 年增长78.6 %,占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和生产
总值的比重分别为17.5 %和6.4 %;完成货运量31.3 亿吨,比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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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增长60 %,沿海主要港口实现货物吞吐量6.8 亿吨,其中集装
箱吞吐量968.2 万标箱,分别比2005 年增长124.8%和156.1%;
一批国际知名物流企业、国内大型物流企业在东北地区开展业务,
一批本地区物流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多种服
务模式、多层次的发展格局。
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物流业运行效益不断提升,对经济社会
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2010 年,东北地区全社会物流总费用
与GDP 的比率是18.3 %,较全国高0.4 %,但总体呈下降趋势。
信息技术得到广泛应用,部分行业性、区域性物流信息平台开始
运营。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仓单质押、“粮食银行”等服务业态快
速发展。物流业对制造业的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出现了从采购到
产品分销配送的供应链管理服务模式。
发展条件和环境加快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截
至2010 年底,东北地区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9 万公里,高速公路
通车里程达到7640 公里,沿海主要港口码头泊位359 个,其中万
吨级以上泊位174 个,集装箱专用泊位24 个,投入运营的民用机
场25 个。全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出台后,各级政府更
加重视物流业发展,加大了支持力度,改善了物流业发展环境,
促进了各地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业发展。
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国际物流规模持续扩大,2010年,东
北地区沿海主要港口实现外贸货物吞吐量1.7 亿吨,主要边境口
岸实现货物吞吐量4340 万吨。保税物流快速发展,大连大窑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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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港区、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沈阳近海保税物流中心、营口保
税物流中心等相继投入运营。国际中转配送、出口集拼等业务不
断拓展。黑龙江省和吉林省“借港出海”取得突破。
(二)面临形势
东北地区物流业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发展基础,但与老工业基
地全面振兴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与京津冀、“长三角”、
“珠三角”地区相比,发展相对滞后。一是总体发展水平偏低,规
模化、信息化、社会化程度不高,物流综合运行效率较低,对经
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有待提升。二是发展水平不均衡,中部地
区明显高于东部、西部地区,南部地区高于北部地区,沿海地区
高于沿边地区。三是多数企业仍采用传统生产运营模式,社会物
流需求释放不够,制约了物流业的发展。四是在跨区域基础设施
建设、大通关服务等方面,地区间统筹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五
是在跨境物流方面,需要加强东北亚相关国家间的协调沟通,共
同改善通关设施条件,提高物流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二五”是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随着振兴战
略的深入实施,东北地区经济规模、综合竞争力将进一步提升,
物流需求快速增长,为物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加快转变发
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将贯穿经济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
为物流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区域协调互动机制逐步完善,东
北地区内部、东北地区与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合作不断加强,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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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推进区域物流一体化进程创造了有利条件;沿海沿边开放深入
推进,为东北地区物流业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积极参
与国际合作带来了难得机遇。
要深刻认识东北地区发展物流业的重要意义。发展物流业是
促进东北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有利于创新
产业运行模式和企业生产组织方式,降低区域经济综合运行成本,
提高效率和效益,提升东北地区综合竞争力;有利于促进东北地
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现代服务业的规模和水平,强化对相
关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发展物流业也是加快东北地区区域经济
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东北地区作为比较完整的地域经济综合体,
具备一体化发展的地域优势和产业条件,率先实施东北地区物流
一体化,将推动相关产业协调发展,促进东北地区经济一体化发
展。发展物流业更是推动东北地区全方位对外开放的要求。东北
地区位于东北亚的中心位置,与俄罗斯、朝鲜、蒙古国陆地相连,
与日本、韩国隔海相望,是我国面向东北亚开放的桥头堡和重要
枢纽。东北地区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将促进东北地区对外经济技
术合作,全面提升东北地区沿海沿边开放的层次和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东北地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
整的现实需求,优化物流业发展布局,统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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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物流服务模式,提高物流科技水平,完善物流业发展的体制
机制,扩大物流业对外开放,推进区域物流发展一体化,促进物
流业与相关产业协同发展,培育形成现代物流产业体系,为老工
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企
业的积极性,优化整合现有物流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新建设施。
2. 协调发展。协调东北地区各省区、东北地区与国内其他地
区、东北地区与东北亚区域的物流业发展,推动其他产业与物流
业的联动发展。
3. 创新发展。把创新作为提升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水平的有
力支撑,创新服务模式,借鉴国内外新理念新经验,积极采用新
技术新装备,注重对接国内外技术标准,提高企业物流技术和供
应链管理水平。
4. 外向发展。把开放作为增强东北地区物流产业发展活力的
重要途径,利用东北地区沿海沿边和处于东北亚中心地带的区位
优势,加强对外合作,改善港口、边境口岸和国际通道设施条件,
提高通关效率,大力发展国际物流,提高国际化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15 年,初步建立起布局合理、技术先进、便捷高效的现
代物流服务体系,有力支撑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物流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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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专业化水平显著提高,物流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物
流总费用与地区生产总值比率比2010 年下降1.5 个百分点,培育
形成30 个以上具有区域辐射能力和规模效益的物流产业园区、若
干个大型物流企业集团、一批具有经营特色的中小物流企业和服
务品牌。
三、发展布局
适应东北地区经济发展要求,根据主导产业布局、货物流向、
资源环境、交通设施等条件,构建重要物流节点城市和通道布局。
(一)主要物流通道布局
主要物流通道是东北地区承担物流任务较重、潜在物流量较
大的线路。不断完善公路、铁路、水运等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主
要物流通道的通行能力和辐射能力。
提升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营口)及沈阳-北京等主轴物流
通道的通行能力,进一步拓展主轴通道的辐射范围,增强主轴通
道与沿海港口和边境口岸的联系。增加大连港、营口港航线的数
量和密度,提升海铁联运能力。加强内陆港体系建设,提升港口
对内陆腹地的服务能力。
提升满洲里-哈尔滨-绥芬河、阿尔山-白城-长春-延吉(图们、
珲春)横向物流通道的通行能力。建设和完善边境口岸物流基础
设施,加强双边合作,提高过货能力和效率。开展“江海联运”、“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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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运”和“借港出海”,创新发展“中-外-中”内贸货物国际物流运
作模式。
畅通东部物流通道(鹤岗-佳木斯-牡丹江-图们-通化-丹东-大
连),提高东部铁路的运能和通达水平,提升东部公路等级,加快
东部通道出海口丹东港扩能改造。
加强蒙东地区、蒙古国与辽吉黑三省连通的西部通道规划建
设。畅通伊敏-伊尔施-阿尔山-乌兰浩特-白城-通辽-锦州通道,建
设锡林浩特-赤峰-绥中通道,规划研究白音华-赤峰-朝阳-锦州及珠
恩嘎达布其-巴彦乌拉-新邱(阜新)-锦州通道,提升二连浩特-集
宁、齐齐哈尔-白城-通辽-锦州及霍林郭勒-通辽-沈阳-丹东通道运
输能力。
以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国际机场为依托,大力发展国
际航空货运,规划建设空港物流基地和临港产业园区。
(二)物流节点城市布局
依据城市所处的区位、交通条件、产业特点、物流辐射范围
以及承担的货运量和增长潜力,东北地区物流节点城市分为一级
物流节点城市、二级物流节点城市和三级物流节点城市。一级节
点城市6 个,包括全国《物流业调整与振兴规划》确定的全国性
物流节点城市沈阳和大连、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哈尔滨和长春、
具备区域辐射力和服务能力的蒙东地区交通枢纽城市通辽和亿吨
港口城市营口;二级物流节点城市是锦州、丹东、鞍山、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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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白城、延边、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黑河、
绥芬河、赤峰、呼伦贝尔、满洲里、二连浩特等17 个城市。除一
级、二级节点城市之外的城市为三级节点城市。
物流节点城市要加强物流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布局物流园
区,努力提高城市物流服务水平。一级物流节点城市要根据节点
定位和发展方向,切实提高对整个东北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二
级节点城市要根据本地的产业特点、设施水平和市场需求,切实
增强对周边区域的服务能力。在东北地区逐步形成以一级、二级
物流节点城市为引领,其他城市和地区协同发展的格局,促进东
北地区物流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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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 一级物流节点城市定位及发展方向
城市名称定位发展方向
大连市
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
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城市
重点发展集装箱和石油化工、矿石、粮食、汽车、
钢铁、煤炭等大宗物流,大力发展国际采购、国际
配送、国际转口业务,加快航运市场建设,建设东
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
沈阳市
东北地区物流中心城市
东北地区物流信息中心
重点发展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粮食等农产品
和日用消费品物流,建设区域性信息中心和物流中
心。
长春市
东北地区中部物流中心城市
长吉图物流枢纽城市
重点发展汽车及零部件、医药、粮食、农产品等物
流,建设区域性物流中心和对俄日韩国际物流中
心。
哈尔滨市
东北地区北部物流中心城市
对俄国际物流枢纽城市
重点发展粮食与农产品、医药、装备制造业等物流
和对俄国际物流,建设区域性物流中心和对俄国际
物流中心。
通辽市东北地区西部物流中心城市重点发展煤炭、木材、粮食等大宗物流,建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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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东地区物流枢纽城市物流中心。
营口市
沈阳经济区主要出海口城市
东北地区重要的出海口城市
重点发展矿石、煤炭、粮食、石油、化学品等大宗
物流,建设港口物流中心。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结合东北地区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和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的需
要,按照生产力布局的要求,整合现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资源,
优化物流节点设施布局,加快铁路集装箱办理站、铁路大型装车
点、公路货运枢纽、港口货运枢纽和城市配送中心建设,促进各
种运输方式的无缝衔接,提高基础设施利用率和物流运营水平。
加强港口集团、铁路局、边境口岸之间的合作,在东北腹地合理
布局建设内陆港。
依托城市的大型产业基地、交通枢纽、港口及商贸中心,统
筹规划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综
合物流产业园区。合理确定物流园区的数量、性质、规模和建设
内容。要充分发挥综合运输优势,优先整合现有物流基础设施,
完善配套设施,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二)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
大力培育现代物流企业,支持现有运输、仓储、货代、联运、
快递等企业开展业务整合和服务创新,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
推进物流服务专业化,提高第三方物流市场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集装化运输、甩挂运输以及重点物资的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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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积极发展铁路集装箱运输等高效运输方式,提高运输能力
和专业化水平。大力推进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
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重组,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强的
大型物流企业集团。支持物流企业联合金融、保险、通讯等部门,
创新服务模式,提供高端增值服务,满足多样化的物流需求。加
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
(三)推进企业内部物流服务社会化
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商贸流通业联动发展。鼓励制造企业
加强供应链管理,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剥离或外包物流业务,促
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物流企业要积极承担制造企业的原材料
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物流及增值业务,通过组织实施有效
的供应链解决方案实现规模效益。商贸流通企业要积极发展共同
配送,释放自身物流需求。
(四)推动重点领域物流业发展
以粮食、煤炭、石油化工、钢铁、汽车、装备制造等东北地
区大宗商品和重要产业为服务重点,建立和完善东北地区现代物
流服务体系。依据产业布局、货物流向和运输方式,合理布局物
流设施,提高专业物流服务水平,加快促进产业物流发展。结合
国家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精品畜牧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
品冷链物流。适应集装化运输发展需要,积极推广集装箱物流模
式,实现多种运输方式的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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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2 重点领域物流业发展
重点领域发展重点
粮食物流
围绕三江、松嫩、辽河平原和蒙东地区等商品粮基地,构建东北地区
主产区联接主销区,集合内外贸、生产加工、采购交易等功能的粮食物流
体系。大力推广散粮运输方式,积极推动发展铁海联运,构建以北良港为
龙头,锦州港、营口港、大连港、丹东港为支撑的“北粮南运”港口物流体
系;结合散粮装卸设施情况以及铁路粮食大型装车点建设,建设粮食物流
中心,适时开通从东北地区到关内华北、华东、华中地区的散粮铁路运输
定点定向班列;开展东北地区半成品粮“入关”集装化运输试点;鼓励大型
粮食生产、流通企业与主销区大型粮食物流节点战略合作,提高主销区散
粮接卸和仓储能力。发展粮食网上交易,建立全国性的粮食物流信息服务
平台。鼓励大型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培育
一批跨行业、跨地区,集粮食收购、储存、中转、加工、贸易等业务于一
体的粮食物流企业集团。
煤炭物流
结合铁路煤炭战略装车点的建设,加强煤炭物流基础设施和通道建设,
提升蒙东煤炭物流集散能力,重点建设和畅通赤大白-锦州港、锡赤绥-绥中
港、巴新铁路、巴珠铁路以及扩能改造通霍线、绥满线等煤炭物流通道。
加强营口港、锦州港等港口煤炭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煤炭分销物
流。构建服务俄罗斯和蒙古国的煤炭国际物流服务体系。支持煤炭物流企
业整合采购、物流、配煤、销售、资金、信息等功能,实施创新和集约的
煤炭物流供应链服务。
石油化工
物流
依托大连、抚顺、锦州、葫芦岛、盘锦、吉林、大庆等石油化工产业
基地,建设集信息、交易、存储、运输等功能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物流中
心;发展专业化的危险品物流服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物流全过程的跟踪、
监控、管理。提升完善管道运输。
钢铁物流
提升大连港、营口港矿石码头的吞吐能力,新建丹东港矿石码头。建
设同江铁路大桥,畅通俄罗斯矿石物流通道。建设以大连港、营口港、丹
东港等为主的铁矿石供应物流系统。在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鞍山、
齐齐哈尔等地建设以加工配送、网上交易、物流金融等增值服务为主要特
征的现代钢铁物流中心。
汽车物流
依托长春、沈阳、大连、哈尔滨等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和商贸流通集聚区,
整合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物流资源,规范商品车运输市场,开发标准运输
装备,建立以汽车生产基地为核心的汽车物流服务体系。重点培育在全国
具备龙头作用汽车专业物流服务商。
装备物流
在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地建设装备制造物流中心,
鼓励专业物流企业为装备制造产业提供包括采购、生产、销售、备品备件
供应等供应链物流服务。
冷链物流
围绕区域内主要畜牧、水产、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以中心城市的鲜
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加工配送基地为中心,应用现代物流技术,建设鲜活
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构建冷链物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一定
竞争能力的冷链物流企业,促进传统冷藏运输企业向集仓储、运输、加工、
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冷链物流企业转变。创新农产品采购流通模式, 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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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 提高冷链货物流通效率。
集装箱物流
加强港口、边境口岸、内陆港、集装箱中心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以海铁联运为主的多式联运体系,建立港口、边境口岸与腹地一体化的集
装箱物流网络;结合散货集装箱化的趋势,提高适箱货物的装箱率,推广
集装箱运输,完善哈大集装箱铁路运输通道。
(五)统筹城乡物流发展
适应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快速发展的要求,加快城市配送业
发展,解决城市快递、配送车辆城区通行、停靠和装卸作业等问
题,推广共同配送,建立和完善城市物流配送网络,提高城市配
送能力、组织化程度和服务水平。在大中城市发展面向企业和消
费者的社会化共同配送,加快建设城市物流配送项目和网点设施,
扩大企业物流网络覆盖面,率先推进城市物流配送现代化。支持
涉农物流发展,提高城市物流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城
乡物流统筹发展,实现城乡物流一体化。
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和集散地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设施建
设,结合“万村千乡”、“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新农村现代流
通服务网络”和“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工作”等,发挥供销社、
粮食部门和邮政物流农村服务网络优势,整合农村流通资源,建
设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建立“农超对接”直达配送体系,减少流通
环节,降低成本,确保食品安全。积极推进农村消费品和农资连
锁超市建设,提高农村物流的专业化、网络化程度。
(六)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
整合物流信息资源,推进东北地区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
设。积极探索发展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新模式,延伸物流信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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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功能,提高物流信息服务水平。建设重大装备、粮食、冷链等
行业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的物流信息
服务。支持物流企业与商贸、生产企业信息对接、数据交换,提
高物流运作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物流信
息服务企业。加快东北地区“电子口岸”建设,积极推进大通关信
息资源整合,提高物流运作效率。利用东北亚物流信息服务网络,
开展国际间物流信息交换与共享。
(七)促进物流技术和服务创新
支持物流企业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推动物联网等技
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积极推广甩挂运输等现代运输组织方式和
运输技术,推进高效快捷的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加强散粮汽车、
集装箱运输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大宗成品粮储运及半成品粮流通技
术示范。鼓励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提供个性化的物流服务,打造
服务品牌。利用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的优势,加快重型运输车辆、
大型吊装设备、搬运设备、仓库自动化设备及冷藏冷冻设备等物
流装备的研制,提高物流装备自主研发和生产能力,建设国家重
要的物流技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加强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大
力推进标准化托盘、集装单元在物流中的应用,提高物流服务效
率。
(八)大力发展国际物流
充分利用东北地区沿海沿边优势和保税物流政策,促进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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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国际化发展。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集装箱海铁联
运,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鼓励沿海港口功能向内陆延伸,推
进内陆港建设,扩大港口吸纳腹地货源能力。加快推进同江铁路
大桥、鸭绿江界河公路大桥、黑河大桥等沿边口岸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边境口岸通行能力和信息化水平。支持边境口岸发展保税物
流,加强与对岸口岸协调合作,促进中外边境口岸功能的协同与
能力匹配。依托满洲里、绥芬河、黑河、同江、黑山头、室韦等
口岸,发展中俄沿边物流和环日本海物流;依托丹东、珲春、图
们等口岸,发展中朝沿边物流;依托阿尔山、珠恩嘎达布其、二
连浩特等口岸,发展中蒙沿边物流。支持黑龙江省、吉林省深入
开展“借港出海”。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
管场所建设。加强国际集装箱中转站、国际机场等地多式联运物
流设施建设,提高国际货物的中转能力。推进内陆港、海铁联运、
集装箱班列项目运作,畅通东北地区沿海沿边国际物流通道,加
快发展适应国际中转、采购、加工配送、转口贸易业务要求的国
际物流。
(九)促进区域物流一体化
加快蒙东地区与东北三省物流通道建设,加强各省区的物流
合作,促进东北地区物流一体化发展。加强东北地区与其他地区的
物流联系,提升陆路、海路出入关能力,开展渤海跨海通道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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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与建设前期工作。鼓励东北地区物流园区建立战略联盟,实现
基础设施、物流信息等资源共享。培育提高物流企业跨区域服务
能力。
(十)积极发展绿色物流
推行绿色运输、绿色仓储、绿色包装和绿色采购,减少物流
环节的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合理规划布局物流设施和
网络,减少无效物流环节,科学选择物流运输方式,推广共同配
送和联合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形式,实现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基
于循环经济的回收物流,积极推动包装物周转使用。建设一批回
收物流中心和公共信息平台,促进工业和生活废弃物逆向物流体
系建设,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
五、保障措施
要围绕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强化政策措
施支持,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一)完善物流业发展协调机制
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物流业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方法和技
术,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完善有利于东北地区物流业加快发展
的体制机制。在四省区行政首长协商机制下建立物流业发展协调
机制,促进各省区物流规划的衔接,协调跨地区的物流基础设施
建设,研究解决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地物流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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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产业发展、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
进一步加强指导,加大支持。物流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做
好信息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发布、协调应对行业发展重大事项等
工作。
(二)推动物流资源合作开发利用
充分发挥物流节点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港口、边
境口岸的服务功能,加强内陆港建设,实现物流业跨地区协同发
展。积极发挥保税物流的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在东北地区符合条
件的地方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采取互设“飞
地”的办法,加强物流合作。加强与东北亚周边国家物流合作,完
善通关体系,联合开发沿海沿边国际物流资源,建设具有国际竞
争力的开放型物流产业基地。支持交通运输、生产制造、商贸流
通等物流相关企业合作开发利用物流基础设施。探索建立物流信
息共享机制,建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区域物流信息共
享。
(三)构建统一共享的物流市场
打破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和行业垄断,取消相互之间歧视性
市场准入限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市场
充分竞争。围绕功能整合,发展专业化物流服务,逐步形成布局
合理、配置高效、功能完善的区域性物流体系,发挥货物集散、
配送、流通加工、商品检验、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实现物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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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服务的共享。共同建立区域性物流市场运行的信息网络系统和
市场调控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对区域内突发事件及市场异常波动
的应对处理能力。
(四)认真组织实施规划
有关部门和东北四省区人民政府要协同配合,认真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共同
推进规划实施。四省区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关规划政策的衔接,形
成区域规划建设一盘棋。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指导,帮助协调
解决重大问题,确保规划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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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情结”与“刑讯逼供”

何家弘→正文
《人民日报》1999年12月15日第10版
  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
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轻信口供,还规定判案不要求必须有
被告人的供述,但是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
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况确实
屡见不鲜。大家都知道口供不可靠,办案时过分依赖口供很容
易出问题,但是又都千方百计去获取口供。似乎手中没有口供,
心里就觉得不踏实。离不开,忘不了,说不要,又舍不掉。这
就是“口供情结”。
  司法人员对口供的偏爱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当人类所掌握
的司法证明手段还不够发达的时候,办案人员自然认为犯罪人
或被告人的口供最有证明价值。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曾经把被告
人的口供作为定案的必要证据。例如,中世纪欧洲国家的法律
就明文规定被告人口供是“最完整的证据”,是“证据之王”。
中国古代也有“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等诉讼
原则。
  以口供为“证据之王”的诉讼制度必然导致刑讯逼供的泛
滥。且不说贪官污吏常假借刑讯来草菅人命,就连包公等“青
天大老爷”也把刑讯视为“看家手段”,动不动就“大刑伺候
”,声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即使到了现代文明社会,
刑讯逼供仍然屡禁不止,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诚然,刑
讯逼供的原因很多,但笔者认为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司法人
员对口供的偏爱,即“口供情结”。
  刑讯逼供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是无庸赘述的。早在17
世纪的法国,有人就曾经深刻地指出:刑讯是一种绝好的发明。
它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也
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罪。其实,犯罪分子也在
总结和交流经验。面对司法人员对口供的偏爱,有人编了一副
对联:上联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下联是“抗拒从严,
回家过年”;横批是“打死我也不说”。这就从反面说明了“
口供情结”的弊端。
  要改变这种现状,我们首先要纠正一些错误观念,如片面
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认为无论手段如何,只要结论
正确就万事大吉;又如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和追求执法效率,忽
视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文明性,忽视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障
等。其次,我们也要转变办案观念。人类的司法活动已经进入
了科学证据时代,我们必须从以人证为主的办案思路转向以物
证为主的办案思路,要提高主动利用科学证据和科技手段的办
案意识。最后,我们也要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科学
办案意识,要提高执法手段的科技含量。有了科学办案的意识
和手段,司法人员的“口供情结”就容易化解了,司法实践中
的刑讯逼供也就容易禁绝了。

阳江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04〕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六日





阳江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阳江市市政管理局是阳江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林业、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江城区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市政管理局实施本规定。

在本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林业局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把本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本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市市政管理局应努力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本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组织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做好建设园林城市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市政管理局和市城市规划局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应当从实际出发,利用城市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等。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改变,部分地域绿地系统规划确需改变的,应报市市政管理局审核同意,并按该地域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的原则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局应当会同市市政管理局,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在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市城市规划局和市市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本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按如下目标实施:到2005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三十八以上,绿地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3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百分之四十五以上,绿地率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以上。

第十条 城市公园绿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城市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的城市干道绿化带、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和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各单位、居住区及工业区等,应当按照本市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要求,设置附属绿地;鼓励单位和居民合理利用墙体、阳台、楼顶平台发展立体绿化。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园林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承担。无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项目,必须按有关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办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发证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必须按下列规定程序审批:

(一)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市政管理局审批。

(二)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城市公园绿地内的附属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市市政管理局审核后,送市城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由市市政管理局受理,建设单位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方案向市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市政管理局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化标准和规范进行审批。

对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三)项所规定的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城市公园绿地内的附属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局受理,并转告市市政管理局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未经市市政管理局审核同意的,市城市规划局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绿化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重新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城市各类绿地绿化工程施工监督和验收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在报建时同时报审。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规划局会同市市政管理局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管理使用,配套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返工,市城市规划局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直至配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为止。

第十九条 由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工程竣工后,承建单位应承担6个月以内的绿化养护期。绿化养护期满,必须经市市政管理局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市市政管理局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兴建有纪念意义的园林绿化。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市区主干道路(30米以上、含30米)两侧、江河两岸及湖泊周围等城市绿化的建设,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单位附属绿地和管界内防护体的绿化建设,由该单位负责;

居住小区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市市政管理局对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小区绿地、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的绿化建设,负有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绿地标准的,经市市政管理局审核,建设单位应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未按市市政管理局审核要求交纳绿化补偿费的,市城市规划局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局委托银行代收,交市财政局统一管理,按规定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化,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内的绿化,属居民私有绿地的绿化,由区内居民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单位负责;

(四)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等的绿化,由经营单位负责;

(五)沿街实行门前“绿化三包”(包补种、包养护、包管理)的绿化,由沿街单位和个人负责。

市市政管理局对各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古树名木管理档案,设置古树名木标志,包括树名、学名、科属、树龄、划定保护范围,确定权属和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标志由市市政管理局统一制作。

第二十五条 古树名木应严加保护,胸径在五十厘米以上的,保护范围为树干外缘以外十米;胸径在五十厘米以下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五米,在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不得堆放渣土、砂石等杂物,不准排放污油、污水、倾倒垃圾和取土挖石。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市市政管理局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第二十七条 严禁砍伐、移植、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必须提出可行的移植方案,经市市政管理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局同意,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市城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由市市政管理局组织恢复绿化。临时占用绿地

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恢复绿化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做好保护措施,报市市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需在城市道路绿化带上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由市城市规划局受理,并转告市市政管理局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未经市市政管理局审核同意的,市城市规划局不得批准。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应严格控制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确需设点经营的,必须向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市政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取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营业执照,方可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交通事故造成绿化及其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到市市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二)树木倒伏或已严重倾斜,无法扶正,妨碍交通、电信、电力或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的。

经批准砍伐树木,须按照砍伐1株补植5株以上胸径不少于8厘米的树木的标准进行补植,补植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意见在指定地点补种,或缴纳同等价值的费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代为补植。

经批准砍伐或移植的城市树木,申请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施,并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移植的树木应当按照批准的意见在指定地点种植。

第三十二条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市政管理局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市市政管理局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保持绿地整洁美观、树木花草繁茂、绿化设施完好。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绿地内乱搭乱盖和乱倒乱扔废弃物;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

(四)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以树木承重、就树搭建,采石取土、建坟;

(五)在街头绿地、道路绿带内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

(六)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广告牌;

(七)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八)其它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市市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超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设有一定游憩设施,起装饰美化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居住区小公园、道路绿化带及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湖泊周围绿地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环境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包括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等,不包括屋顶、阳台等人工绿地。

(四)生 产绿地,是指培植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

(五)防护绿地,是指以隔离、防护、安全为目的的林带和块状绿化用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市区环境的林地和风景区。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从二○○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