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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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0年7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
1987年制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以来,基本上是适应业务需要的,在此期间,随着情况的发展和变化,总行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为了使财务管理更加规范化,利于加强经营管理,促进全行业务的发展,总行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改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并在去年全国建设银行财会工作会议上征求意见。总行根据讨论意见又作了修改,经财政部会签同意,现在正式下发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总行,原《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行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计划管理,分级核算,利润留成”。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地市州分支行、县支行和县支行级的办事处均为独立核算单位。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努力增收节支,完成利润计划;实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确保国家经营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主要是:
一、财务计划管理;
二、信贷资金管理;
三、财务收入管理;
四、成本管理;
五、税金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六、专用基金管理;
七、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管理;
八、资金与财产盈亏处理。
第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是全行性工作,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行长或主任,对全行财务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要组织各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增加收入,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在核定的成本率、综合费用率范围内掌握成本开支;要支持财会部门按《会计法》执行会计监督。
第七条 财会部门是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财经法规;参与本行经营决策的制定;制定本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编制财务计划;正确反映和监督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及经营成果;保证国家资金的完整,勤俭办行,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及时清缴税利,合理分配利润;正确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考核、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本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精神,积极筹集资金,尽量降低资金成本;灵活调拨、调剂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严格按国家规定,做好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的工作;遵守财经纪律,节约费用开支;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各行要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总结经验,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对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的单位,要追究行长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条 财务计划是计划年度内组织和指导全行财务活动,考核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各行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编报。
第十一条 财务计划应根据年度信贷计划、劳资计划、各项费用开支计划和总行对编制本年度财务计划的有关要求,考虑影响本年财务收支的新因素,按照既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又节约费用开支的原则,由各业务部门提出有关测算财务收支的数据,由会计部门编制本行的财务计划,经行务会审定后上报。
第十二条 财务计划由财务收入、支出、损益三个部分组成。本行自身以及附属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包括外汇业务)的一切收支都要纳入财务计划。
财务计划的内容:(一)营业收入;(二)营业外收入;(三)营业支出;(四)营业外支出;(五)业务费支出;(六)管理费支出;(七)税金;(八)利润或亏损;(九)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十)附属企业利润;(十一)成本率;(十二)综合费用率;(十三)人员构成情况。
财务计划项目、计算方法和表式,由总行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财务计划的编审程序:自下而上编制上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各分行的财务计划,应于新年度开始二个月内报送总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全行财务计划,审批各分行的财务计划。
第十四条 财务计划经批准后,除遇有存、贷款利率大幅度变动,机构隶属关系的改变等,而引起财务收支变化时,可逐级向上反映,经上级批准后调整财务计划外,一般不作调整。
第十五条 各级行财会部门要按季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各级行长或主任要根据财会部门提供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务计划的完成。

第三章 信贷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信贷资金是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营运资金。信贷资金管理是建设银行经营管理的主体,也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信贷资金管理包括:国家信贷基金、各项存款、各项贷款、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其他资金等所有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
第十七条 国家信贷基金是建设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营运资金。其来源:①中央、地方财政拨交本行经营信贷业务的资金;②建筑安装企业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的资金;③按规定比例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补充的国家信贷基金。
第十八条 国家信贷基金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不准擅自提取或转移,以保证国家信贷基金的完整。在发放贷款中的经营性损失,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在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中核销。
第十九条 国家信贷基金按其构成,分别由总、分行两级管理。中央财政拨交和从利润中补充的国家信贷基金,由总行管理和分配;地方财政拨交的信贷基金由分行管理。
总行集中管理的国家信贷基金,因信贷业务的需要拨给各分行时,分行应单独记帐管理,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减少。
第二十条 存款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贷款是信贷资金的具体运用。信贷资金往来活动,都要通过会计核算进行反映。各业务部门要运用会计核算资料,对存、贷款增减及其引起的财务收、支变化进行分析,及时向领导提供资金信息,最大限度地集聚资金,有效地运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库存现金尤其是储蓄备用金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核对,保证帐款相符,对擅自动用库款或以白条顶库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暂收、暂付款项是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过渡性资金,列帐时由有关部门提出凭证或意见,经行领导审批后办理;各行财会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认真处理。暂付款项不准垫付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借款,以及其他非营业性占款。
第二十三条 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受益期限确定摊销额,不得提前或推迟摊销。

第四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银行财务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一、营业收入项目包括:贷款业务收入、信托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代征建筑税手续费收入、与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调拨资金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出纳长款收入,外汇买卖收益。
二、营业外收入项目包括:物、料等变价收入、罚款收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各项财务收入必须按规定正确计算,认真复核,保证真实准确。凡属财务收入的各项资金,要按规定列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全部入帐,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行发放的贷款,应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得擅自变动利率。
第二十七条 对应收贷款利息,会计部门应负责向业务部门提供清单,督促业务部门收回,不得久悬。
第二十八条 对金融机构往来、内部调拨资金要按季结息,并及时收取利息。
第二十九条 财务收入发生误收需要退还时,由有关人员提出证明凭据,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从有关帐户退还。
第三十条 会计主管人员、稽核人员,对财务收入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多收或少收差错,应及时清查纠正,以保证财务收入的准确无误。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必要保证。成本是反映各行经营状况及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各行必须重视成本管理,加强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各行成本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成本的监督、控制和考核,并经常进行预测和分析。
第三十三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成本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本核算方法。但下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预提(付)或分期摊销;
1、应付未付一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和按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保值贴补率预提的三年以上保值储蓄存款贴息;
2、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3、按规定待摊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和低值易耗品摊销;
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四个季度。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摊销期的,须经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各地中企处(以下简称中企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两个季度。
二、成本核算按季、年划清本期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各期成本不准提前或延后列支。
三、划清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不准将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各项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也不得将营业外支出挤入成本。
四、严格划分成本与专用基金支出的界限,不准将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支出列入成本。
五、成本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如实反映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支出,有关的凭证、帐册、报表及其他资料必须齐全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 成本的范围包括:营业支出、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具体项目如下:
一、经营业务中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给单位、个人的存款利息和按规定提取的应付未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保值定期储蓄存款贴息(实际支付时,应在应付未付预提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或保值贴补利息中支付);借入人民银行资金,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往来和拆借资金支付的利息
;调拨资金利息;兑付金融债券和向人民银行再贴现支付的利息。
二、支付给其他单位(包括银行)代办本行业务的手续费。
三、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汽车、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和中小修理。修理费实行计划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次列入成本。
五、外汇买卖损失。
六、按规定经批准列入成本的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
七、办理业务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业务费。包括:
1、公用费用项目:印刷费、宣传费、劳动保护用品费、旅差费、房租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邮电费、电子机具运转费、开发电子计算机培训费、律师费、诉讼费、咨询费、办公用品费、车船燃料费、保险费、公证费、鉴证费、会议费、公杂费、出纳费、钞币运送费、招待费、外事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其他费用。
2、个人费用项目:
(1)职工工资,包括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经批准雇用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2)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各种奖金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11%提取。
(3)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和自费工资改革部分不包括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2%提取。
(4)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开支。(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和自费工资改革部分,不包括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5)职工待业保险费。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1%交纳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八、管理费:具体项目同业务费。
业务费和管理费的划分办法:总、分行两级开支的费用为管理费;总、分行以下的独立核算单位开支的费用为业务费。
九、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开支不能列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基金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的各项费用;
三、应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和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及医护人员的工资;
四、超过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开支;
五、购买债券和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六、应在利润留成中开支的各项奖金;
七、应在利润留成中支付的各项违约金和违反规定而支付的罚款;
八、营业税和其他税;
九、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金;
十、与本行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十一、经财政部批准应在补充信贷基金中核销的专项支出。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处的成本要按季、年进行考核,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超过成本计划的项目,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成本控制在计划以内。
第三十七条 成本项目的考核,主要是检查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在财政部核定的基础上,由总行下达各分行,据以执行。
计算公式如下:
一、成本率=总成本(即:营业支出一调拨资金利息支出+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营业收入一调拨资金利息收入)×100%
二、综合费用率=(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收入一调拨资金利息收入)×100%
三、成本降低率=基期成本率—报告期成本率
四、综合费用降低费=基期综合费用率一报告期综合费用率

第六章 税金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务支出中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和其它税。
一、营业税:建设银行营业税纳税项目为“营业收入”科目中贷款业务收入、信托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建设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计营业税包括:1、贷款业务利息收入;2、手续费收入;3、外汇买卖收益;4、其他利息收入;5、与国外同业往来净收入(即:与国外同业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后的差额)。
二、其他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第三十九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缴营业税等税额,按期足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四十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建设银行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劳动保险费支出;(含退职、退休、离休人员费用、长期病假人员费用、职工丧葬、抚恤费支出以及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费支出和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缴纳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等)。
二、编外人员生活费支出;
三、落实政策补发工资支出;
四、财产意外损失支出;
五、职工安置回乡、下乡落户补助;
六、贷款呆帐准备金支出。
第四十一条 各项营业外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乱列其他营业外支出。

第七章 利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利润是建设银行及其附属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业务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建设银行本身的经营业务利润、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附属企业利润。
第四十三条 本身经营业务利润是建设银行在经营业务过程中财务收入抵补财务支出后的差额。
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是指建设银行与其他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业或经营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收入。
附属企业利润是指建设银行独自经营的,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开业的公司等附属企业的利润。
建设银行利润的计算方法是:营业收入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支出减营业外支出减业务费支出减管理费支出减营业税及其它税加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加附属企业利润。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附属企业利润,都必须按期、足额入帐,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保证利润的真实性。
第四十四条 建设银行的利润分配为:交纳所得税、调节税、利润留成、补充国家信贷基金四个部分。
第四十五条 所得税、调节税实行季前预交,季后清算,年终调整的办法,由总行集中缴中央金库,各行在每季结息后三日内,按预计实现利润的55%预交所得税、按6%预交调节税。季后由总行清算,年终根据决算进行调整。亏损行不预交所得税和调节税。
第四十六条 分行每季实现的利润,扣除应提利润留成和应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后,在季度终了后全数上交总行。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信贷基金每年根据财政部批准总行年度财务决算数集中提留。
第四十八条 建设银行实行全额利润留成的办法。全行的利润留成比例由财政部核定。总行在财政部核定的留成比例基础上,核定各分行的利润留成比例。
第四十九条 提取利润留成,按下列三项指标考核:
一、完成利润计划;
二、实现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
三、认真执行财经纪律,无截留、挪用应上交的收入无拖欠、漏交税款,不突破贷款规模,不违反利率政策。
凡全面完成以上三项考核指标的,按规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利润留成;没有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利润留成额的5%。
第五十条 利润留成实行按季预提,按年清算的办法。各行在每季终了后,按总行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和批准的年度利润计划1/4的80%预提。年终根据决算清算。当季亏损时,不得预提利润留成。
第五十一条 各行提取的利润留成,按国家规定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后,再按照规定比例用于业务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来源包括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专用拨款以及其他收入的资金。各行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发展本行业务。使用范围包括:购建营业、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车辆、电子设备、机器具购置;弥补职工教育经费和教育事业费的不足等项支出。
第五十四条 更新改造基金(包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资金),在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后全部由各分行支配使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五十五条 职工奖励基金、用于发放奖金、自费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奖金税。发放奖金的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洗理费、计划生育保健费和职工家属医药补助费、弥补工会经费的不足以及其他福利设施。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与职工福利基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十七条 专用拨款是指总行根据财政部核批的专用款项下达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专用拨款在使用时要专款专用,当年用不完时,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十八条 专用基金其他收入,来源要符合有关规定,按来源性质,分别用于业务发展、职工福利、职工奖励等方面。
第五十九条 专项工程支出是反映利用或垫用专用基金购建、安装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的尚未完工转销的部分,包括未完工程占用和专项物资占用。应在专用基金表中单独反映。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必须按照本行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十一条 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电子设备、车辆、机具等(除本制度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器具以外的物品)均为固定资产。
第六十二条 建设银行的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使用情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类,共分为五大类:
一、使用中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交通运输工具;
3、电器设备;
4、管理及生活用具;
二、未使用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
四、不需用固定资产。
五、土地。
第六十三条 各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和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折旧,按季计提。
第六十四条 各行对固定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盘点时由行政部门、财会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参加。盘点中发现多余或亏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规定权限报批处理。

第十章 库存物资管理
第六十五条 各级行的库存物资主要包括:为零星基建和固定资产修理等购进的各种器材;已购未用的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对外出售的各种凭证、表格;以及其他各种备用物资。库存物资应按管理权限分别由行政、财会、储蓄、业务等部门建帐管理。
第六十六条 库存物资的计价
一、对于各种材料、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其他备用物资,采用实际价格进行核算:主要包括: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大宗物资的市内运输费。
二、对于印制对外出售的凭证和报表类,采用计划价出售,收入冲减印刷费支出。
三、上级调拨的凭证表格,以调拨价核算。
第六十七条 对库存物资应加强管理,建立库存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出、入库手续,并要进行定期盘点。
第六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保险柜和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铁皮柜、点钞机、计算器、打捆机等以及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开支的其他低值易耗品。这部分作为低值易耗品的均不得计提折旧。
低值易耗品分为在库和在用两大类。
第六十九条 单位价值在10元以内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但也应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上(含10元)的低值易耗品,实行五、五摊销法,即在领用时摊销一半,到报废时再摊销一半。

第十一章 资金与财产盈亏处理
第七十条 资金和财产的盈亏,直接影响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必须严肃对待,查明原因,分清性质,认真妥善处理。对追回的款项,按规定上缴国库或冲减有关支出。
第七十一条 资金和财产盈亏处理的范围
一、贷款呆帐损失的处理;
二、出纳长短款和结算赔款的处理;
三、财产多缺处理;
四、对贪污、挪用、盗窃、诈骗、冒领、抢劫案件损失的处理;
五、其他灾害事故损失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 资金盈亏处理
一、贷款呆帐损失:应由贷款单位提出报告,说明呆帐原因,经业务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报损。在司法机关立案的,还需由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证明。
二、资金发生盈亏时,应分别处理,不准以多补少,以长补短。
第七十三条 财产盈亏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由财产管理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按同类固定资产估价入帐或者注销其帐面价值。
二、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调整帐簿的数量和价值。
第七十四条 资金与财产盈亏处理权限
一、贷款呆帐损失:以一个借款者为单位,五万元以下的报地市支行,会同同级中企处审批并报上级行备案;五万元至十万元(不含五万元)的由地市行转报分行会同同级中企处审批并报总行备案;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逐级报总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政策性原因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纳长短款和结算事故赔款,每笔金额在五十元以下的,由经办行行长审批;五十元至二百元(含二百元)的,报地、市中心支行审批;二百元至一千元(含一千元)的,由分行审批;千元以上的逐级审核,报总行审批。
短款的核销情况应在会计决算中逐笔说明。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意外损失(不含固定资产)每笔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由县、市支行审批;五百元至一千元的报中心支行审批;一千元以上的逐级报分行审批。其中:一万元以上的要报总行备查,说明情况。
四、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原则上都应逐级上报分行。结案后,损失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由分行核批,一万元以上的经分行审核报总行核批。

第十二章 财务报表
第七十五条 财务报表是全行财务收支核算和经营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开展业务指导工作的依据。各级行必须按时填报,并保证各项数字准确、真实,不准弄虚作假。
第七十六条 分行上报总行的财务报表,包括以下几种:
一、季报
1、财务计划执行表;(表1)
2、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表2)
3、贷款业务收入明细表;(表3)
4、税利计算表;(表4)
上述报表,分行于季后十五日内报总行各一份。
5、季度财务收支项目电报(于季末月二十五日前报总行);(表10)
6、二季度加快专用基金明细表。(表5)
二、年度决算报表。分行于下年2月15日前报总行
1、财务计划执行表;(同表1)
2、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同表2)
3、贷款业务收入明细表;(同表3)
4、税利计算表;(同表4)
5、专用基金明细表;(同表5)
6、固定资产表;(表6)
7、主要财产明细表;(表7)
8、附属企业财务计划执行表;(同表1)
9、附属企业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同表2)
10、应付未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及保值储蓄贴补情况表;(表8)
11、信贷基金及贷款呆帐准备金情况表。(表9)
第七十七条 财务报表要按总行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填报,不准随意增列项目。
第七十八条 各行在经办国际业务中所发生的收支,应按规定分别并入有关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
经办国际业务的外币收支,年终时由经办国际业务的部门将外汇有关收支按12月31日的外汇买价折算成人民币,编制外汇业务“损益计算表”,报分行财会处,由分行财会处编制外汇业务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和“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单独报送总行财会部,由总行财会部统一并表。

第十三章 财务决算
第七十九条 财务决算是建设银行系统内全年财务工作的全面总结,是全年收支情况,经营成果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财务决算分四个步骤进行,即:
一、决算准备工作;
二、年度帐目结转和决算整理期帐务处理;
三、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
四、税利清算。
第八十条 财务决算准备工作是决算过程的重要环节。对正确、及时完成决算工作具有重大影响。在决算准备工作中着重作好下列工作;(一)全面清理有关财务核算的科目和帐户;(二)清理回收应收未收利息及其他债权债务;(三)清查财产。
第八十一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决算日,当日要轧年终帐务结转工作。
第八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15日(即:1·1-1·15)为决算整理期。在此期间应作好下列两项工作:(一)处理本年财务收支中应予调整的帐项;(二)对本年帐产清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做好帐务处理工作。
第八十三条 按总行统一规定的要求和报表格式,做好年度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第八十四条 年度财务决算,经财政部批复后,由总行批复各分行。财务决算经上级行批复后,核销各项收支。
对上级行的决算批复意见,应认真执行,按批复意见及时调整帐务和清算税利。

第十四章 财务分析
第八十五条 财务分析是深化企业管理的重要工作。各级行必须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充分运用各项业务活动数据,分析和评估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预计财务前景,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措施,改善财务管理。
第八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任务是: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说明影响计划完成的有利和不利因素。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厉行节约,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资金效能,增加盈利,并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业务方向选择较优方案提供依据。
第八十七条 建设银行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有:盈亏分析、成本分析、资金分析、财产分析、专用基金分析。
第八十八条 各行可根据不同需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分析。其主要形式有:全面分析、简要分析、专题分析。
第八十九条 各行财务分析的报告,应及时报送本行领导和上级行,以监督、改进各行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章 财务检查
第九十条 财务检查是正确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国家资金和财产安全的手段,各行都必须加强财务检查工作。
财务检查工作要经常化、定期化。各分行要不定期组织人力,对基层进行检查。
第九十一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
(一)各项税款是否按期足额上交;
(二)各项财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财务支出是否合理;
(四)各项利润是否计算准确,有无转移、截留;
(五)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是否都已报经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
(六)财产是否完整;
(七)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应查事项。
第九十二条 财务检查终了,要写出检查报告,报告同级行长,抄送上级行和被查行处。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各行在经办国际业务中,所发生的外汇财务收支,按本制度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有未尽事宜,由总行负责修改补充。解释权属总行。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如有抵触,以本制度为准。各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内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属企业也按本制度执行。

附件一:有关科目、帐户设置说明
一、营业收入:
1、贷款业务收入户:包括建行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贷款、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更改措施贷款、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基建物资供销企业贷款、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其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基建结算贷款、地方基建设备储备贷款、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特种贷款、中央基建临时贷款、地方基建临时贷款、清理拖欠设备贷款、中央委托贷款、地方其他委托贷款、住宅储蓄贷款、其他贷款、信托贷款、外汇业务贷款、待转营业收入收回数。
2、信托业务收入户:是本行的咨询业务收入和劳务费收入。
3、手续费收入户:办理结算业务、委托贷款(指按委托贷款办法规定以手续费方式收取的收入)等按规定应收取的各项手续费收入及地方财政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
4、代征建筑税手续费收入户:指代理税务机关计征建筑税按规定所得的手续费收入。
5、与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收入户:指本行在人民银行缴存准备金和往来款收入的利息。
6、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户:指本行与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往来收入的利息。
7、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户:包括拆借给本行系统各联行和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资金收入的利息。
8、调拨资金利息收入户:指本行系统上、下级之间互相占用业务资金收入的利息。
9、贴现利息收入户: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收入的利息。
10、出纳长款收入户:办理出纳业务中,发生的长款,查无着落,按出纳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批准后,转作本行收入。
11、外汇买卖收益户:指本行经营外汇买卖业务取得的收益。
二、营业外收入:
1、物、料变价收入户:指低值易耗品等变卖的收入。
2、罚款收入户:指在办理结算业务中,扣收的罚款及其他按规定扣收的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
3、其他收入户:指在本行开户单位的零星存款等应付款,因故无法支付,以及不能列入有关营业外收入项目的其他收入,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转入本项目。
三、营业支出:
1、企业存款利息支出户:包括地质勘探单位存款、待转自筹基建存款、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更新改造资金存款、煤代油专用资金存款(不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煤代油资金)、国营建安企业存款、集体建安企业存款、开发承包企业存款、基建物资供销企业存款、工业企业存款、专用基金存款、单位借入资金存款中应计息的存款、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存款、其他资金存款中应计息的存款和信托资金存款、外汇存款、定期存款等利息支出。
2、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包括住宅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等按规定实际支付和提取的应付未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
3、金融债券利息支出户:指本行发行金融债券还本时支付的利息。
4、再贴现利息支出户:指本行向人民银行办理票据再贴现支付的利息。
5、信托业务支出户:指本行办理咨询业务、劳务服务开支的费用。
6、借入人行资金利息支出户:包括支付人民银行的年度贷款、季节性贷款、日拆性贷款的利息,以及对逾期贷款加收的利息。
7、同业往来利息支出户:指本行与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往来支付的利息。
8、拆入资金利息支出户:包括借入本行系统各联行和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资金支付的利息。
9、调拨资金利息支出户:指本行系统上、下级之间互相占用业务资金支付的利息。
10、手续费支出户:委托其他单位(包括银行)代办存款和其他金融业务时支付的手续费及参加票据交换支付的管理费。
11、固定资产折旧支出户: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12、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户:按规定应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费。
13、外汇买卖损失支出户:本行经营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损失。
14、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支出户:按规定经批准列入成本的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
15、保值定期储蓄贴息支出户:按规定提取的保值定期储蓄存款贴息支出。
16、补提折旧差额户:按规定补提的折旧差额支出。
四、营业外支出:
1、劳动保险费支出户:包括:
①退休退职费支出:包括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医药费,职工退职金,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家补助费等。
②离休人员费用支出:按规定开支的离休人员的一切费用。
③长期病假人员费用支出: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医药费等支出。
④丧葬、抚恤费支出:指本行固定职工死亡按规定开支的丧葬费、抚恤费以及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支出。
⑤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费支出:指本行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超过六个月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医疗期满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合同发给的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发给的生活补助费;因公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等。
⑥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缴纳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
⑦聘请退休、离休人员补差工资:指聘请退休、离休人员的补差工资支出。
2、编外人员生活费支出户:指本行编外人员生活费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落实政策补发工资支出户:现职职工(包括调出银行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落实政策按有关规定补发的工资支出。
4、财产意外损失支出户: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贪污盗窃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规定手续报批损失的款项。
5、贷款呆帐准备金支出户:按规定的贷款种类的本金金额和比例计提的呆帐准备金。扣减上年结转数的差额为本年支出数。
6、职工安置回乡、下乡落户补助户:指各行发生的职工下乡、回乡安置费用。
五、业务费:
(一)公用费用户:
1、印刷费:办理各项业务用的帐表、凭证、金融债券、资料的印刷费、包装费、运杂费。出售的空白帐表、凭证等收入冲减本户支出。
2、宣传费:为开拓业务进行宣传发生的费用及购买业务用图书、资料费。
3、劳动保护用品费:按规定为汽车司机、锅炉工、炊事人员等开支的劳保用品费;出纳人员的劳保费以及其他人员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劳保用品费等。
4、差旅费:职工因公出差和调干(包括家属)按规定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职工探亲按规定报销的车船费,中转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经批准职工外地就医的车船费;市内出差的交通费和误餐补助,交通费补贴等。
5、房租费:经批准租用营业用房和租金支出。
6、水电费:公共用房使用的水费、电费支出。
7、取暖费:按规定有取暖期地区的公共用房,取暖所需的燃料费等。
8、邮电费:办理各项业务的邮电费、电报费、长途电话费、电话月租费、电报挂号费、电传费、电话用电池费以及电话、电传机安装费、线路租用费等开支列入本户。按规定收取的邮电费,冲减本户支出。
9、电子机具运转费:各种电子机具和配套设备(如空调器、调压器、蓄电池等)运转中,所耗水电费、材料费、保养费。
10、开发电子计算机培训费:为培训电子计算机开发应用和使用人员所需的费用。先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再列入此帐户。
11、律师、诉讼、咨询费:聘请律师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律规定应负担的诉讼费,以及为开展业务而支付的咨询费等。
12、办公用品费:购买业务用品(如文具、纸张)、公用印章刻制等费用。
13、车船燃料费:公用机动车(不包括运钞车)、船只的燃料费、牌照费、养路费、年检费、牲畜装备及饲养、检疫费。
14、保险费:公用财产保险费支出。
15、公证、鉴证费:办理业务契约、合同等的公证费和鉴证费支出。
16、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各种会议开支的文具、纸张、印刷材料宣传报导、会场租金、市内交通费以及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等。
17、公杂费:包括订阅报刊费、饮水费、公共卫生费、低值易耗品维修费。
18、出纳费:办理现金出纳业务所需的各种工、机具购置和维修费;出纳用品费(包括纸条、麻袋、麻绳、封签、包装箱、硬币包装纸等)。
19、钞币运送费:运送钞币、有价证券所开支的费用,包括车船燃料费、养路费、牌照费、年检费、司机和押运人员的旅差费等。
20、低值易耗品摊销费:按规定应由本期负担的低值易耗品摊销费。
21、招待费:按规定列支的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用。
22、外事费:出国人员的交通费、服装费等开支和外事活动与洽谈业务的招待费。
23、其他费用:不属于上述帐户的其他费用支出。
(二)个人费用户:
1、职工工资:包括编制内固定职工标准工资;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以及个别行处用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的工资;未定级人员工资;试用和待分配人员工资;调出学习进修人员工资;调往高工资地区学习、锻炼人员工资差数补贴等。
2、补助工资:包括按规定支付的节假日加班工资;会计、出纳、储蓄人员结息,编制报表以及延长工时的加班补贴;禁猪民族职工伙食补贴;职工取暖补贴;粮煤差价补贴;夜餐费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各种地区性补贴等。
3、附加工资:按国家规定只发给仍保留有附加工资人员。原来未享受附加工资人员一律不得享受。已享受附加工资的人员今后增加工资时继续冲销。
4、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各种奖金、落实政策补发工资、生活困难补助费和自费工资改革部分)。
5、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和自费工资改革部分,不包括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2%提取。
6、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和自费工资改革部分、不包括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1.5%范围内开支。
7、职工待业保险费:按职工标准工资的1%交纳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六、管理费:其具体项目同业务费。

附件二:财 务 报 表 格 式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计划、计划执行表
编报行 19 年 季度
表1
┌──┬─────────────┬───┬───┬───┬───────────┐
│ │ │上年 │本年 │本期止│ │
│ 顺 │ │实际 │计划 │实际 │ 补 充 资 料 │
│ 序 │ 项 目 │(千元)│(千元)│ (元) │ │
│ 号 │ ├───┼───┼───┼───────────┤
│ │ │ (1) │ (2) │ (3) │ (4) │
├──┼─────────────┼───┼───┼───┼───────────┤
│ 1 │营业收入 │ │ │ │人员情况: │
├──┼─────────────┼───┼───┼───┤ │
│ 2 │其中:计税营业收入额 │ │ │ │(1)批准计划人数 人│
├──┼─────────────┼───┼───┼───┤ │
│ 3 │减:应交营业税(2项×5%) │ │ │ │ │
├──┼─────────────┼───┼───┼───┤ │
│ 4 │ 应交其它税 │ │ │ │(2)编制计划人数 人│
├──┼─────────────┼───┼───┼───┤ │
│ 5 │ 营业支出 │ │ │ │ │
├──┼─────────────┼───┼───┼───┤ │
│ 6 │ 业务费支出 │ │ │ │(3)期末实有人数 │
├──┼─────────────┼───┼───┼───┤ │
│ 7 │ 管理费支出 │ │ │ │①固定职工 人│
├──┼─────────────┼───┼───┼───┤ │
│ 8 │ 加:营业外收入 │ │ │ │②合同制职工 人│
├──┼─────────────┼───┼───┼───┤ │
│ 9 │ 减:营业外支出 │ │ │ │③临时职工 人│
├──┼─────────────┼───┼───┼───┤ │
│ 10 │ 利 润 │ │ │ │④计划外用工 人│
├──┼─────────────┼───┼───┼───┤ │
│ 11 │加: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 │ │ │ │⑤离退休、退职人数 人│
├──┼─────────────┼───┼───┼───┤ │
│ 12 │ 附属企业利润 │ │ │ │ │
├──┼─────────────┼───┼───┼───┤ │
│ 13 │ 利润总额 │ │ │ │(4)期末平均人数 │
├──┼─────────────┼───┼───┼───┤ │
│ 14 │ │ │ │ │①固定职工 人│
├──┼─────────────┼───┼───┼───┤ │
│ 15 │ │ │ │ │②合同制职工 人│
└──┴─────────────┴───┴───┴───┴───────────┘
┌──┬─────────────┬───┬───┬───┬───────────┐
│ │ │上年 │本年 │本期止│ │
│ 顺 │ │实际 │计划 │实际 │ 补 充 资 料 │
│ 序 │ 项 目 │(千元)│(千元)│ (元) │ │
│ 号 │ ├───┼───┼───┼───────────┤
│ │ │ (1) │ (2) │ (3) │ (4) │
├──┼─────────────┼───┼───┼───┼───────────┤
│ 16 │减:应交所得税(13×55%) │ │ │ │③临时职工 人│
├──┼─────────────┼───┼───┼───┤ │
│ 17 │ 应交调节税(13×6%) │ │ │ │④计划外用工 人│
├──┼─────────────┼───┼───┼───┤ │
│ 18 │ 利润留成(13× %) │ │ │ │⑤离退休、退职人数 人│
├──┼─────────────┼───┼───┼───┤ │
│ 19 │应上交利润及经营投资利润 │ │ │ │ │
├──┼─────────────┼───┼───┼───┤ │
│ 20 │ 成本率 (%) │ │ │ │ │
├──┼─────────────┼───┼───┼───┤ │
│ 21 │ 综合费用率(%) │ │ │ │ │
└──┴─────────────┴───┴───┴───┴───────────┘
行长: 财会负责人: 复核: 制表:
编报日期:19 年 月 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计划、计划执行明细表--1
编报行: 19 年 季度 表2-1
┌──┬────────────┬───┬───┬───┬──┬─────────────┬───┬───┬───┐
│ │ │上年 │本年 │本期止│ │ │上年 │本年 │本期止│
│ 顺 │ │实际 │计划 │ 实际 │ 顺 │ │实际 │计划 │实际 │
│ 序 │ 项 目 │(千元)│(千元)│ (元) │ 序 │ 项 目 │(千元)│(千元)│ (元) │
│ 号 │ ├───┼───┼───┤ 号 │ ├───┼───┼───┤
│ │ │ (1) │ (2) │ (3) │ │ │ (4) │ (5) │ (6) │
├──┼────────────┼───┼───┼───┼──┼─────────────┼───┼───┼───┤
│ 1 │一.营业收入 │ │ │ │ 23 │ 再贴现利息支出 │ │ │ │
├──┼────────────┼───┼───┼───┼──┼─────────────┼───┼───┼───┤
│ 2 │ 贷款业务收入 │ │ │ │ 24 │ 信托业务支出 │ │ │ │
├──┼────────────┼───┼───┼───┼──┼─────────────┼───┼───┼───┤
│ 3 │ 信托业务收入 │ │ │ │ 25 │ 借入人民银行资金利息支出 │ │ │ │
├──┼────────────┼───┼───┼───┼──┼─────────────┼───┼───┼───┤
│ 4 │ 手续费收入 │ │ │ │ 26 │ 同业往来利息支出 │ │ │ │
├──┼────────────┼───┼───┼───┼──┼─────────────┼───┼───┼───┤
│ 5 │ 代征建筑税手续费收入 │ │ │ │ 27 │ 拆入资金利息支出 │ │ │ │
├──┼────────────┼───┼───┼───┼──┼─────────────┼───┼───┼───┤
│ 6 │ 与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收入│ │ │ │ 28 │ 调拨资金利息支出 │ │ │ │
├──┼────────────┼───┼───┼───┼──┼─────────────┼───┼───┼───┤
│ 7 │ 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 │ │ 29 │ 手续费支出 │ │ │ │
├──┼────────────┼───┼───┼───┼──┼─────────────┼───┼───┼───┤
│ 8 │ 拆出资金利息收入 │ │ │ │ 30 │ 固定资产折旧支出 │ │ │ │
├──┼────────────┼───┼───┼───┼──┼─────────────┼───┼───┼───┤
│ 9 │ 调拨资金利息收入 │ │ │ │ 31 │ 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 │ │ │ │
└──┴────────────┴───┴───┴───┴──┴─────────────┴───┴───┴───┘
编报行: 19 年 季度 表2-1
┌──┬────────────┬───┬───┬───┬──┬─────────────┬───┬───┬───┐
│ │ │上年 │本年 │本期止│ │ │上年 │本年 │本期止│
│ 顺 │ │实际 │计划 │ 实际 │ 顺 │ │实际 │计划 │实际 │
│ 序 │ 项 目 │(千元)│(千元)│ (元) │ 序 │ 项 目 │(千元)│(千元)│ (元) │
│ 号 │ ├───┼───┼───┤ 号 │ ├───┼───┼───┤
│ │ │ (1) │ (2) │ (3) │ │ │ (4) │ (5) │ (6) │
├──┼────────────┼───┼───┼───┼──┼─────────────┼───┼───┼───┤
│ 10│ 贴现利息收入 │ │ │ │ 32 │ 外汇买卖损失支出 │ │ │ │
├──┼────────────┼───┼───┼───┼──┼─────────────┼───┼───┼───┤
│ 11 │ 出纳长款收入 │ │ │ │ 33 │ 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支出 │ │ │ │
├──┼────────────┼───┼───┼───┼──┼─────────────┼───┼───┼───┤
│ 12 │ 外汇买卖收益 │ │ │ │ 34 │ 保值定期储蓄贴息支出 │ │ │ │
├──┼────────────┼───┼───┼───┼──┼─────────────┼───┼───┼───┤
│ 13 │ │ │ │ │ 35 │ 补提折旧差额支出 │ │ │ │
├──┼────────────┼───┼───┼───┼──┼─────────────┼───┼───┼───┤
│ 14 │二.营业外收入 │ │ │ │ 36 │ │ │ │ │
├──┼────────────┼───┼───┼───┼──┼─────────────┼───┼───┼───┤
│ 15 │ 物、料等变卖收入 │ │ │ │ 37 │四.营业外支出 │ │ │ │
├──┼────────────┼───┼───┼───┼──┼─────────────┼───┼───┼───┤
│ 16 │ 罚款收入 │ │ │ │ 38 │ 劳动保险费支出 │ │ │ │
├──┼────────────┼───┼───┼───┼──┼─────────────┼───┼───┼───┤
│ 17 │ 其他收入 │ │ │ │ 39 │ 编外人员生活费支出 │ │ │ │
├──┼────────────┼───┼───┼───┼──┼─────────────┼───┼───┼───┤
│ 18 │ 加息收入 │ │ │ │ 40 │ 落实政策补发工资支出 │ │ │ │
├──┼────────────┼───┼───┼───┼──┼─────────────┼───┼───┼───┤
│ 19 │三.营业支出 │ │ │ │ 41 │ 财产意外损失支出 │ │ │ │
├──┼────────────┼───┼───┼───┼──┼─────────────┼───┼───┼───┤
│ 20 │ 企业存款利息支出 │ │ │ │ 42 │职工安置回乡、下乡落户支出│ │ │ │
├──┼────────────┼───┼───┼───┼──┼─────────────┼───┼───┼───┤
│ 21 │ 储蓄存款利息支出 │ │ │ │ 43 │ 贷款呆帐准备金支出 │ │ │ │
├──┼────────────┼───┼───┼───┼──┼─────────────┼───┼───┼───┤
│ 22 │ 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 │ │ │ 44 │ 储蓄商品损失支出 │ │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计划、计划执行明细表--2
编报行: 19 年 季度 表2-2
┌──┬────────────┬───┬───┬───┬──┬─────────────┬───┬───┬───┐
│ │ │上年 │本年 │本期止│ │ │上年 │本年 │本期止│
│ 顺 │ │实际 │计划 │ 实际 │ 顺 │ │实际 │计划 │实际 │
│ 序 │ 项 目 │(千元)│(千元)│ (元) │ 序 │ 项 目 │(千元)│(千元)│ (元) │
│ 号 │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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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法院在定金适用问题上的争议及建议

刘京柱

一、定金适用中存在的若干争议
(一)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罚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二者可以并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7]20号《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第4款的规定,合同的一方可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再从我国担保法来看,是把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因此两者应予并罚。另一种观点却认为,二者能否并罚,关键取决于定金的种类和性质。当定金属于违约定金时,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该定金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方面相同,两者一般不能并罚,其道理如同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不能双重请求一样;当定金为证约定金时,因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方面均有不同,两者可以并罚。
(二)定金的数额与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
问题一、合同约定“定金交付,合同成立”,若仅交付了部分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有人认为,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推定为定金全额交付合同方成立,否则,若交付定金方仅交付了较小比例的定金,则显然有违合同一方的订约目的。因此,应认定合同未成立。有人却认为,根据经济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定金交付条款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一方未履行交付全部定金的义务,应视为双方就此未协商一致,因此合同不成立。还有人认为,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合同一方仅交付了部分定金,则定金合同部分成立。若合同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应视为接受定金的一方放弃了追要不足额部分定金的权利,主合同成立;若主合同未实际履行,则应交而未足额交付定金一方负有主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错责任。
问题二、合同约定“定金交付,合同有效”,若未足额交付定金,合同是否有效?
有人认为,这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合同一方未按约定期限交足定金,合同另一方也未实际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未生效处理。有人却认为,合同有效与否并不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是否发生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约束力,它是以该民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标准。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成立后,对所附合同生效的条件,若符合法律规定,则予以支持;若不符规定,则认定合同无效或作其他处理。因此,应依法审查定金约定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若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高于此比例,则该约定无效,但合同一方交付的部分定金符合该条例规定比例的,应视为合法,合同有效。还有人认为,据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自行约定定金数额的,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20%。因而,对合同双方约定合法的,一方未足额交付定金,另一方主张合同未生效,一般应予支持,除非另一方已实际履行合同后又中途反悔的除外。
(三)定金交付,合同是否开始实际履行?
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合同当事人给付了定金,合同即实际履行,即可据此确定合同履行地和法院管辖地。有人却认为,合同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的实际履行是两码事。就定金交付如何确定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171号《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答复称,“在合同当事人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的约定。而未履行合同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认定为“实际履行”。《意见》中的“实际履行”对于购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了交货义务。”
(四)在连环购销合同纠纷中,有关定金损失由谁负担的问题。
有人认为,因第三人(如前一合同供方)未履行供货义务而致被告(前一合同需方,后一合同供方)也未能向原告(后一合同买方)交货导致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的损失应由第三人承担,依照最高法院法函(1995)76号《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认为,后一合同供方不能向其需方供货造成定金损失系因第三人(即前一合同供方)的过错导致的,故在其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有人则反驳认为,最高法院的这一批复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有过错基础之上的。对此过错认定应结合两份合同综合考虑,尤其是对前例情况,作为第三人是否能合理预见到自己的不供货行为,会必然导致合同需方的定金损失;以及作为后一合同的供方,是否能清楚地预见到若其供方不能供货,而自己必然不能向需方交货造成双倍返还定金的损失?是否已考虑到从其他供货渠道来确保不对需方违约?有人却认为,如果系后一合同的供方为追逐额外利益而与其买方设置的定金条款,而在前一合同中则无此约定,则因不能供货导致的定金损失,不应由前一合同的供方负担,否则,有违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公平合理以及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与上述提出的问题相类似的还有在连环购销合同纠纷中,后一合同供方的损失能否包括因其需方中途退货,造成自己不能履行与前一合同供方的合同,使已付出的定金收不回来的损失?
(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是否仍应适用定金罚则,实践中颇有争议,各地做法不一。
1、合同双方对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均有过错的;2、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3交付定金的一方没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对方也没有按时履行合同的;4、交付方未按约定数额交付,对方也未按约完全履行合同的;5、提前或瑕疵履行合同的;6、交付方按约交付了定金,接受方未按时履行合同,但愿逾期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方也同意的。
(六)关于定金的性质。定金除了具有证约及违约担保作用外,能否具有解约和成约的性质?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定金有明确规定的包括: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和一些根据经济合同法制定的有关合同条例以及担保法。从这些规定看,定金具有违约担保性质和证约作用,但都没有规定定金具有成约或解约的性质。
针对合同当事人在所签合同中约定有预付定金条款,后因一方未预付定金,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有人认为,尽管我国法律未明确赋予定金具有成约定金性质,但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赋予定金以成约定金性质。故如果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预付定金合同成立,将定金的预付作为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的,当事人未预付定金,则主合同不成立;而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预付定金却未实际支付,只要就当事人双方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协商一致,一方不能主张合同不成立。有人则认为,我国法律未规定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故即使当事人约定了交付定金为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也不能据此适用定金罚则。
关于定金能否具有解约定金的性质,有人认为,在法律未直接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定金具有解约性质。合同成立生效后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不但要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政策的规定,还要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有人却认为,从国外立法例和学理上看,定金有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之分。我国法律未规定定金有成约和解约的性质,但并不禁止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在适用定金罚则时,应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公平合理的原则,有条件地承认和执行解约定金,即如果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抛弃或加倍返还定金,则可以解除合同。但只要违约系可归责于解除合同的一方,其仍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超出已赔定金部分的损失。
二、立法及司法建议
上述争议,归纳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定金适用上,现有法律规定未能涵盖一切情形,有些情况下无法可依;二是既有规定也很不一致,亟待清理和规范;三是学理探讨的多,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少。基于上述问题,笔者建议立法机构及最高法院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以求有法可依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具体讲,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予以立法或作出司法解释:
(一)明确定金的性质及定金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二)对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并处的问题作出规定,特别是对是否应区别定金的不同性质和违约金并处的关系问题,作出相应的解释或规定;(三)界定适用定金罚则的要件或用列举式明确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若干情况;(四)对定金的数额占主合同标的价金总额的比例作出明确的规定或允许在相关规章条例中作出例外规定;但对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定金数额的,应规定约定的最高限额,以达到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又体现国家给予适当司法干预,以利于国家整体利益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原则。
(本文原载于《法律适用》1996年第10期)



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2007.07.23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我市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大同和谐社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晋政发〔2006〕1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促进全市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市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质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健全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信息报告体系,加强预防和演练,确保事发时能高效发挥作用。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驻地国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其负责事件的先期处置,其主管部门负责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与先期处置和应急指挥工作。
(4)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和组织、公民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依法追究因人为因素造成突发公共事件和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不当责任人的责任,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快速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救援,控制事态扩大蔓延,把事件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5)整合资源,协同应对。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要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做到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采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地理信息技术以及数字通讯技术等高新技术手段,开发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系统,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4 应急预案体系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大同市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跨县区重大活动报市政府备案。各类预案应当因地制宜,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可以预见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划分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影响和威胁我市甚至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2.1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和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2.2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 按照《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划分标准分为4级,分别是: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以上四个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3.2 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常设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市人民政府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3 专项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各相关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处置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工作机构,对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3.4 县(区)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3.5 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 运行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组织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提高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4.1 预测与预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数据监测、信息收集、分析、交流和预测制度,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努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预测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工作机构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专项工作机构接报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和专项工作机构报告。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预测的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标准和预警要求,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 应急处置
4.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构建统一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各专项工作机构之间信息畅通,实现资源共享。
4.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必须快速做出反应,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驻市国省属企事业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在首先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向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情况严重,需要地方人民政府救助的,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给予积极救助。
4.2.3 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和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 Ⅰ级、Ⅱ级应急: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县(区)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在第一时间以最快速度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 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事件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先期的抢险工作。 Ⅲ级、Ⅳ级应急: Ⅲ级(较大)事件,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要立即赶赴现场亲自指挥、部署抢险工作。 IV级(一般)事件中,死亡2人以上的,或2人以上因灾难生死不明的,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分管副市长要立即赶赴现场亲自部署抢险工作。 市应急办、专项工作机构要按照主要职责和权限,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和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驻地国省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规定,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按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分别由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市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4.2.4 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其他领域,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需要省或其他市提供援助的,要上报省政府或省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
4.2.5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县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需要省政府处置的,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要在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工作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需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办统一指挥,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驻地单位等予以协助。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可同时进行。
4.2.6 应急联动 市、县(区)要建立应急机构与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军队、武警等方面的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联动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市军分区、公安、武警、安监、矿山、地震专业抢险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组织动员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2)工程抢险组:由市交通、电力、水利、建设、通讯、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重大工程、交通枢纽和生命线工程的抢险救灾。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医药、农业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公路、铁路、空中交通保障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武警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市民政、公安、建设、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民政、粮食、商务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应急物资资源储备,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应急通信组:由市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市人防、广电等部门和市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等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10)综合信息组:由市应急办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进行动态信息收集、整理及文字材料草拟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市应急办和市委宣传部以及市委、市政府新闻中心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12)涉外工作组:由市外办、台办、公安、旅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市国家安全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安排港澳台及境外人员的救援、考察及新闻采访。
4.2.7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4.3 恢复与重建
4.3.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3.2 调查与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要协助省政府配合国务院对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配合省政府对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负责对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 4.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4.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 应急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地震救援、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队伍和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队伍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配备先进救援装备,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国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解放军驻同部队和武警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紧急情况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请求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5.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措施。 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公司开发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5.3 物资保障 市经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监测预警、应急程序等保障机制,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5.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设备、物质的准备,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组织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严惩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必要时,要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维护社会秩序。
5.8 人员防护 要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生活保障的应急场所。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市应急办负责编制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通讯录,单位和人员有变动的需及时调整。
5.10 公共设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11 工程设施保障 加强各类应急工程设施建设,形成水、电、气等生命线工程在非正常状况下的运行与维护机制,提高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工作水平。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制定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时到位和正常使用的责任制度,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的正常使用。
5.12 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抢险救援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6.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6.3 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