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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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的意见

(国家计委、国家科委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的通知》(国发〔1994〕37号)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中国21世纪议程》的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方针
(一)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利益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就是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使我们的子孙后代能
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
(二)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均资源少,经济和技术水平较低,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不少地区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环境恶化。因此,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并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
,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
(三)《中国21世纪议程》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对策和行动方案,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顺利迈向21世纪的指导性文件。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于我国今后15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乃至整个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一)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强调,今后经济工作中一定要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转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将有益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物质消耗,从而有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同时
,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与资源及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要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改善环境的企业经营机制,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从而推
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向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
(三)《中国21世纪议程》强调了科技进步对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各领域的积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发展清洁生产技术、清洁能源技术、能源有效利用技术以及资源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等;

要加强重大工程和区域、行业的软科学研究,为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经济和社会管理决策提供科技支持。
(四)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的原则。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项活动中,必须努力做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节粮,千方百计减少资源的占用与消耗,大幅度提高资源、能源和原材料的利用效率,努力减少直至消除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各地区、各部
门要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框架内,制定具体的分阶段的实施节约资源行动计划和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重要措施,结合农业、林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高产、优质、高效”工程和生态农业的推广,通过调整农业结构,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加大科技兴农的力度,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资源持续利用,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将农业引向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各项有关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防治土地荒漠化和草场退化,努力扩大森林植被覆盖率,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及海洋资源,逐步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对城市和乡镇的环境污染
控制,对污染相对严重的城市和区域进行重点治理,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所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将《中国21世纪议程》的基本思想和内容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将《中国21世纪议程》的基本思想和内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针对各自的特点以及面临的重大问题,提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行动计划。
(二)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阶段地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安排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按照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进
行修改、完善,否则不予批准建设。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进行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时,要充分考虑《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和计划进行评估,以避免重大失误。
(四)各地区要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指导城镇建设,做好并继续选择一批有一定实力,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推广意义的中小城镇和大城市的行政区进行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实验,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发展道路。在实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贫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工作的领导,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的归口管理机构,加强综合协调能力。要为具体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的有关工作安排必要的资金,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提高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
(一)加强可持续发展教育。各级教育部门应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贯穿于从初等到高等教育过程中,在小学、中学的有关课程或课外读物中要编入控制人口增长、资源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中可开设有关可持续发展课程。
(二)加强可持续发展的宣传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应尽快组织编写《中国21世纪议程》普及本。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当地的电视、电影、广播、报刊、书籍等大众传媒,积极宣传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并结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
”,组织创作一批反映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优秀作品。各类学术部门和科研团体要组织动员专家学者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宣传普及工作。
(三)要对各级管理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干部学校、培训班、讲座等多种形式向各级干部宣传《中国21世纪议程》,使他们不断增进对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理解和认识。
(四)研究、制定和修改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研究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体系,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并在本地区、本部门试行。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
通和经验交流。
(五)建立相关制度,确保《中国21世纪议程》的顺利实施。研究、制定、改进和完善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包括使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进入有关决策程序的制度、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和项目进行可持续发展评价的制度等,以保证《中国21世纪议程》有关内容的顺利实施。条件成熟
时,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中增加评估《中国21世纪议程》实施情况的专门内容。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计划管理机构应归口负责可持续发展的综合评估工作。
五、加强国际合作,推进《中国21世纪议程》的实施
(一)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并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今国际合作热点的有利时机,通过广泛宣传,拓宽国际合作渠道,争取国际援助,广泛吸引外资,推动《中国21世纪议程》的实施。
(二)在国际合作中要体现我国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视,有关示范工程和加强我国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建设项目应纳入国家的各类国际合作计划。



199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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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1]191号

1991-11-27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江西、云南、贵州、广东、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若干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开发投资折旧和勘探费用摊销
  (一)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不分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均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根据细则的规定计算折旧。油(气)田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后又发生的开发投资,可以逐年把当年的投资支出累计起来,依次从下一年度起计算折旧。中途废弃的油(气)田,其未折旧完的开发投资,可以从本企业拥有的其他已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依照尚未计算折旧的年限进行折旧回收。
  (二)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应从本企业拥有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后继续发生的勘探费用,可以逐年把当年的费用累计起来,依次从下一年度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在不少于前述规定年限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开发投资和勘探费用的折旧和摊销年限,并将拟定的摊销和折旧年限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改变或调整年限的,应当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四)前述开发投资和勘探费用,采用直线法,按年平均额进行折旧和摊销。
  二、关于外国石油公司转让与受让石油合同权益的处理
  (一)外国石油公司转让在华所拥有的石油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益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其在该合同区所发生的勘探费用和开发投资支出后的余额,为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国石油公司受让石油合同权益所发生的受让支出,可视同受让公司在该合同区发生的勘探费用和开发投资支出,并依照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摊销和折旧。
  (三)外国石油公司无偿受让或取得石油合同权益的,不得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列支受让或取得合同权益之前该合同区发生的任何勘探费用和开发投资支出。
  (四)外国石油公司转让或受让石油合同权益,应在转让或受让合同权益后一个月内将有关协议、资料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五)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在华石油合同权益,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关于企业借款利息的审查确认
  (一)依据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华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从外国银行或其关联企业取得的借款,应在借款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借款合同或协议的正式文本。其中借、贷款单位的名称、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和还款付息的方式等应译成中文,并附送关于借款利率的中文说明材料。
  (二)凡属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合同,除按前条规定提供合同文本和说明材料外,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必要时,还应附有金融机构或国际会计公司出具的属正常借款和合理利率的证明文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递交的合同文本和证明文件后,应在两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企业。
  四、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的列支
  (一)企业支付给其总机构同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按照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列支。不能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或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足以证明其所支付的管理费合理性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作为费用列支。
  (二)外国石油公司已选择了按石油合同规定的提取数额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的。可从1992年1月1日起,改按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核定利润率
  承包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的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服务的企业,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按其经营收入总额核定利润,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利润率暂定为10%。
  六、关于关联企业来华提供劳务的税收处理
  在华合作开采石油的外国石油公司的关联企业来华提供劳务,包括技术服务,应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所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据《税法》和《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暂按10%的利润率核定利润,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本通知自1991年7月1日起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及国务院决定对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的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江西、云南、贵州、广东、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二连地区)执行。以往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从7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文化部关于转交各类文化经营许可证印制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转交各类文化经营许可证印制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及《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司“三定”方案的通知》(文人发〔1998〕54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各类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统称为《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工作转给各省文化行政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将《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工作转交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文化部统一规范《许可证》名称、式样、规格、颜色。《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只有正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
三、《许可证》文本(含正、副本)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制)”字样,统一改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不再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徽章。
四、开办各类文化经营活动,须在县(含)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五、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文化部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发给《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从事营业性演出的个人发给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
可证》;从事文化娱乐、艺术品等其他各类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不同类别的文化经营活动,核发《许可证》时须在“经营范围”中注明。
六、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印制、发放工作。
七、文化部各直属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含部队系统)设立的从事各类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仍由文化部印制、发放《许可证》。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印制的《许可证》样本,发放前须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备案同意。
特此通知

附件一:各类许可证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