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利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48:25   浏览:9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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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利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利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农业(农牧)、畜牧、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青岛、大连市农业委员会:

  今年2月25日,财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1年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加大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的要求。为充分利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加快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动进行沟通衔接。按照财政部办公厅通知要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示范区建设的具体方案由各地财政、农业部门协商确定。省级农业部门要抓住时机,主动沟通同级财政部门,抓紧衔接落实具体项目,最大限度争取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示范区建设。

  二、科学确定支持重点。要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生产发展资金,突出示范区主导产业、主要产品和主推技术,科学确定支持重点和关键环节,指导示范区有关部门认真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为项目有效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三、切实加强资金监管。要主动会同或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示范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建设质量,确保资金项目实施规范、管理到位,及时发挥预期效益。同时,加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示范区现代农业建设的宣传力度,为进一步争取支持创造有利条件。

  省级农口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争取和管理工作。要及时汇总2010年和今年落实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支持示范区建设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我部也将积极整合资源,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视各地争取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加大支持力度。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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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

工程建设项目招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招商管理,加快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工业园区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市辖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商(以下简称项目招商)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项目招商是指选择投资人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及建设资金的筹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给予投资人回报的项目运作方式,主要为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为项目招商的主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融工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参与项目招商的全过程。

第四条 建设单位提出项目招商书面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招商文件,招商文件包含项目概况、招商范围、对投资人的要求、比选确定投资人的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招商文件经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现行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项目招商进行招标,选定投资人。

第七条 项目招商选择的投资人应当是独立法人,具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相关资质条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良好,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和招标文件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与投资人应依据招商文件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确投资项目的启动至交付使用时间。

第九条 投资人应按招标程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且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工程施工单位。

第十条 投资人及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按建设单位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满足项目使用要求,确保项目质量安全,控制项目投资,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工程勘察、设计、预算及委托监理单位等前期工作。

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图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确认需由投资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共同认定。超出投资总额10%的或总额超100万元的工程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招商和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05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布。